新华社4月11日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陈良宇一审两项罪名获刑18年的消息公布后,舆论认为此举彰显了中共清除侵蚀党的肌体蛀虫的决心和能力。
对于这一观点,不少网民表示赞同。
然而,也有网友认为:陈良宇胆大妄为、蒙上欺下,十八年徒刑太便宜了这小子!陈良宇退出违法所得以及在法庭上三声不明不白的“对不起”,竟然抵消了其相当部分极其严重的罪行,部分网友对此表示质疑。
按照法院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陈良宇除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外,还因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亿多元,并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法院一审判决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考虑陈良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的从轻处理情节后,决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有网友认为:陈良宇罪不容恕,理当诛杀!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那么,陈良宇到底当不当诛?
如果单从受贿的数量来说,成克杰贪污受贿4000多万被处以极刑,陈良宇受贿200多万就要诛杀,显然有失公平。如果从犯罪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说,理当对陈良宇加重处罚,其悔罪表现似乎又不足以抵消太多的罪过。
按照传统的思维,任何对陈良宇案提出质疑的声音似乎都是“大逆不道”的表现,是一种“杂音”。然而,我以为这种观点实在是缪误!陈良宇一审两项罪名获刑18年,是轻了还是重了?是应当诛杀还是应判“死缓”或是“无期徒刑”?司法机关判决自有其充分的道理,社会公众的感受自有其理由,孰是孰非,恐怕还应该留待时间检验。谁敢说自己是绝对的正确?
只要是摆事实、讲道理,不是胡搅蛮缠,那么,允许人们对陈良宇案的判决结果提出疑问,天塌不下来!只要于法有据,检察机关对陈良宇案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天更塌不下来!因此,允许人们对陈良宇腐败案件判决结果展开讨论,至少有三点好处:一是可以使人们保持对腐败的应有警惕;二是可以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有效监督;三是有利于保持司法公正。(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