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各大媒体经常会看到有关ATM机出错、取款人恶意取款的新闻,这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霆案”几乎成为了这类案件的代名词。多家网络以情景再现的方式,请网民设身处地地体验在相同背景下自己的选择。
调查结果显示,面对这种诱惑,约五成公众“会多取”;表示“我不会多取,会给银行反映情况”的不到一成;剩下的四成会“摇摆不定,想,但是不敢”。
最近,在各大媒体经常会看到有关ATM机出错、取款人恶意取款的新闻,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霆案”几乎成为这类案件的代名词。
多家网络以情景再现的方式,请网民设身处地地体验在相同背景下自己的选择。调查结果显示,面对这种诱惑,约五成公众“会多取”;表示“我不会多取,会给银行反映情况”的不到一成;剩下的四成会“摇摆不定,想,但是不敢”。
各类“许霆案”的发生是偶然的,但偶然中有其必然性。这类案件的发生,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有什么更深的原因?银行在这其中有没有责任,有怎样的责任?单纯靠惩罚犯罪人能不能有效地控制,银行方面应该采取哪些相关措施?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唐氏兄弟 许霆 何鹏
各地“许霆案”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发现一银行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的ATM机出现故障。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共计17.5万元后,携款潜逃。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初,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追缴17万余元违法所得。4月10日,许霆以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应该不构成盗窃罪,重审原判决定性错误,二审应作出无罪判决为由,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唐氏兄弟案 2007年1月底,唐风军拿着弟弟的银行卡去转账,利用ATM机出错,将4.49元转成225万元。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经过一年多的定性讨论后,于2008年3月26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唐氏兄弟依法提起公诉。4月15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名辩护律师联手为唐氏兄弟作无罪辩护。法庭当庭未作宣判。
何鹏案 2001年,就读于云南省某公安专科学校的何鹏去ATM机查询生活费是否到账,结果发现账面余额有百万元之多,他于两天内从9个ATM机取款221次计42.97万元。2002年,何鹏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鹏的家属日前表示,将就何鹏案向云南省高级法院申诉。周亮案ATM机里有别人遗忘的银行卡,25岁的周亮(化名)没有抵挡住诱惑,多次操作取走了6300元后,十分后悔和害怕,于次日通过银行将钱款归还至被害人刘泱(化名)的账户内。2月18日,周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办人员告诉他,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对他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认定周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耿赵武案 2008年3月19日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杨先生在ATM机上取钱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不久,杨先生接到银行电话,称捡到卡的人正在ATM机前等他。拿到卡后,杨先生发现有人从同一台ATM机上分8次取走了他卡中的6900元钱。杨先生随即报案。经调查,嫌疑人耿赵武被抓获。据耿赵武交代,案发当晚,他到ATM机上查账,发现了杨先生遗忘的银行卡,页面显示仍为取款状态……耿赵武归案后,其家人迅速将赃款退缴警方。4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耿赵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雁塔区检察院对其依法批准逮捕。4月10日,雁塔区检察院依法认定嫌疑人耿赵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捕。
犯罪动机普通人中九成多的人在面对诱惑时会有类似的冲动,产生这种念头是每个人都能够理解的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马皑认为,“许霆”类案件的犯罪人在行为之初应该说是没有任何犯罪预谋的,ATM机出错激发了取款人的犯罪冲动。在整个过程中,行为人实现了多个转换:
首先是动机上的转换,由起初取钱的正当动机转换为了后来的获利动机。其次是目的转换,由取自己的钱转换为取银行的钱。第三是要约转换,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一个要约与承诺,取款人向ATM机输入取款钱数,就相当于发出了一个要约。
由于借记卡只能在其余额范围内取款,所以取款人不断超出余额取款就是超出合同约定允许范围的行为。这个过程中,由开始的合同行为转换为非约定行为,也就由合法权利行为转换为无权利行为。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许霆”类案件,公众有如此强烈的反应是有心理学基础的。每个人在探讨“许霆案”时都是把自己摆在许霆的位置上考虑问题的。“普通人中九成多的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会有类似的冲动,产生这种念头是每个人都能够理解的,所以许霆会得到如此多的舆论支持。”
夏学銮说,在社会学的标定理论中,有“原错越轨”的概念,就是说在别人没有发现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的时候,很多人都会作出越轨行为,这种“原错越轨”是不自觉的。而与此相对的“再次越轨”概念,就是说越轨者是自觉地、有意识地进行越轨行为,这就越过了法律规定的界限。
责任ATM机很少出错,概率千万分之一或者更低。出错的最大可能一般发生在软件升级期间 银行的责任问题成为了“许霆”类案件中另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那么银行到底有无责任,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北京某小区的张阿姨说:“银行有责任啊!他们的ATM机不出错,别人想犯罪也犯不了,是他们错在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李小旋指出,银行是有责任的,但银行的责任并不能构成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许霆的辩护律师以“密码相符视为合法交易”为依据主张许霆无罪,我不赞同他的观点。在许霆行为之时,ATM机是处于出错的状态,就相当于人的无意识状态,这时的交易即便是自愿的,过后也是可以主张交易无效的,就是说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
中国政法大学另一位李姓同学则认为,银行没有责任,银行只要尽到了它应有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了,除非问题出现时银行不予理睬,否则不需要追究银行的法律责任。此外,ATM机遍布全国各地,从全国范围看,“许霆”类案件仿佛是频频发生,但对于一家具体的银行,对于一个具体的ATM机,这类案件的发生是非常偶然的。
据一位银行方面专业人士透露,ATM机的取款流程,就是银行将取款的程序和条件等内容,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进行设定,并通过银行卡号和密码等方式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当符合条件时会产生相应的操作。卡号和密码等信息是通过银行内网进行校验的,一般不会出错。“应该说,ATM机很少出错,概率千万分之一或者更低。出错的最大可能一般发生在软件升级期间。当ATM机设备老化的时候,出错的几率也会增加。对于技术问题,银行很难控制,如果追究责任,找厂商可能更合适一些。”
专家全面提升ATM机的科技含量,更加完善相应的提示功能;加强对信用卡犯罪等法律知识的宣传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李显冬认为,“许霆案”是由一个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首先,许霆与银行间存在借记卡的储蓄合同,由于银行的过错,这个借记卡才被赋予了信用卡的功能,当许霆向机器发出提取1000元人民币的要约时,ATM机即输出了1000元,这就意味着银行就许霆的要约作出了承诺。这时银行存在一个错误给付。怎么能说银行在民事关系中没有错误呢?
必须注意,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阶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分离,但货币不同,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那么许霆取款后就有了一个不当得利,这时银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阶段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阶段。但许霆携款潜逃,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构成了拒不返还的情形,这时就由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了刑事法律关系。所以,在整个事件中,银行存在民事过错,但不存在刑事罪错。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胡安潮指出,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很难追究银行的具体民事责任,在事实上没有依据。同时,在起诉主体上也无法确定。检察机关无法对民事案件提起公诉,那么由谁以什么理由来起诉银行呢?所以说单独去追究银行的民事责任是很难的。只有银行在起诉取款人时,取款人可以把银行的过失当做一种抗辩理由,主张过失相抵。
针对嫌疑人挡不住诱惑,取走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内的钱这一现象,相关案件的办案检察官提醒持卡人,在ATM机取款时,要牢记取回自己的银行卡,否则,自己的财产不仅会受损失,而且会因为这样一个粗心行为给他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也有专家提出建议,一方面,银行应全面提升ATM机的科技含量,更加完善相应的提示功能,及时提醒持卡人取出信用卡。另一方面,银行及执法机关也应加强向社会普法,宣传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避免更多的人有意无意地重蹈“许霆”们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