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4月17日电(“新华视点”记者梅永存 郑良)福州市一家注册资金仅5000元的则宝废品收购店,名下竟然被人偷偷地挂靠了48辆货车,以收取挂靠管理费。可谁知,挂靠车辆造成的连续车祸却带来了一箩筐剪不断、理还乱的麻烦。
近日店经理林泰锦无奈关掉了废品收购店,专门处理挂靠车辆带来的纠纷。
有关专家分析指出,废品收购店挂靠货车,反映出现行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同时也对当前盛行的“挂靠经济”提出了治理课题。
没来由的人命官司 2007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福州市连江县的黄先生来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则宝废品收购店,一进店门,黄先生就上前揪住林泰锦的衣领:“你的车撞死了我母亲!你得赔偿我!”林泰锦一下懵了,自己的车撞死了人,自己怎么毫不知情?
黄先生拿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2006年下半年,黄先生的母亲在连江被一辆牌照为闽AH53××的货车撞死,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辆登记的车主正是则宝废品收购店。
2007年7月,林泰锦又接到福州市闽侯县法院传票:2007年3月10日,在324国道闽侯段,一对新婚夫妇过马路时,被一辆闽A358××货车撞上,新郎当场死亡,新娘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肇事货车也登记在则宝废品收购店名下。
同年10月,闽侯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37万多元,林泰锦负连带赔偿责任。林泰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指出: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证明车辆属于林泰锦开办的则宝废品收购店所有,该店经营人林泰锦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
林泰锦糊涂了:自己店里只有2辆车,平时都在市区拉废品,根本没去过连江和闽侯,而且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自己也从没见过。林泰锦赶到福州市车管所查询,结果让他大吃一惊:除了店里的2辆车,自己名下还登记了48辆各式货车,撞死人的车就是其中的2辆。
“那不是要不停地打官司?”接受记者采访时,林泰锦看着路上来往的车流,突然忧心地说,“我们在这儿说话的功夫,说不定外头,在我名下的某辆车又撞人了。”
自从出了这事,只要电视上一出现车祸的新闻,林泰锦不管在做什么,都会凑过去盯着,把肇事车子的牌号记下来,然后到清单上一一比对。对上两三遍,确定没有了,才默默地去做其他的事。
都是“二哥”惹的祸 “自己的废品收购店名下怎么会多出48辆车?”思前想后,林泰锦终于想起2004年自己买车后,是通过福州一个叫刘必大的“二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难道是那个时候被他做了手脚?”在警方的介入下,刘必大承认了是他将其所在的福州盛意运输有限公司的48辆货车,登记在了则宝废品收购店名下。
“二哥”是福州当地的俗称,专指长期游荡在车管所内外,充当车主报牌、年检、挂靠等活动,收取一定费用的“中介”或“掮客”。
2004年下半年,林泰锦购买了一辆货车,并打算注册到废品收购店名下。由于其户籍在连江,不能登记在以其为法人代表的废品店所在地福州市,加之对车辆登记手续不熟悉,林泰锦决定找在车辆登记方面神通广大的“二哥”,委托代办登记手续。受托代办的“二哥”刘必大提出,办理登记需要林锦泰提供废品收购店营业执照、公章、身份证等证件。两周后,刘必大办好了登记手续,将一本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其他相关证件返还给了林泰锦,而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留在了自己手中。
利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伪造福州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年检章,不到半年时间,刘必大将其所在的福州市盛意运输有限公司的48辆货车全部挂靠登记到则宝废品收购店名下,并对这些车辆收取管理费。
林泰锦对记者说:“自己无力支付车祸赔偿款,实在不行就申请法院将挂靠在收购店名下的车辆拍卖。”但要做到这一点也不容易,他根本不认识这48辆车的实际车主,也找不到车辆踪迹,无法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车管部门有无责任? 货运车辆挂靠登记在福州是普遍现象。通行做法是挂靠公司对挂靠货车每年每车收取1000元左右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运输公司收取车主管理费后,必须提供代交养路费、运管费,代办车辆检修、保险理赔、年检等服务,适当收取一定的代办费或人工服务费。
刘必大说,则宝废品收购店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车管所可以办理挂靠登记,且数量没有限制,利用收购店这个“壳”办理挂靠登记更加方便。同时,在办理的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是“非营运”使用,相较于登记为“营运使用”的车辆,非营运使用车辆在养路费、保险费等税费缴纳上每年能节约好几千元。
福州市交通巡警支队副支队长陈平和表示,车辆管理部门在这件事中没有责任。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管理部门在审查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只要申请人提供法定材料,包括购车发票、机动车来历凭证、登记表格、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车辆管理部门就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则宝废品收购店名下的48辆货车,注册转移所提供的材料均符合规定要求。
陈平和表示,按现行制度,类似林泰锦的遭遇以后可能还会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挂靠”行为,只要申请人提供了法定材料,一个公司名下可以拥有的车辆数量不受限制,车辆管理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也不可能去核实每一份材料背后的真伪。如果当事人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挂靠经济”亟待规范 货运行业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私人货运车辆必须挂靠在某一运输公司,由公司统一代办登记、年检等手续并安排运营业务,车辆一旦出现事故或其他问题,管理部门可直接找所挂靠的公司。福州现有5万多辆货车,运输公司车辆挂靠比例高达七八成,整个福州市有两三百家挂靠公司。
海南大学管理学院徐知斌副教授认为,挂靠经营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经营方式,在道路运输、房地产、旅游、外贸等诸多领域普遍存在,其脱胎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常见模式为挂靠方利用所挂靠的企业、组织等经济主体身份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被挂靠方利用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获取利润。
徐知斌说,挂靠经营双方虽然貌似利益共同体,但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上处于个体经营状况,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挂靠方违规经营、恶意竞争、损害消费者及他人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
徐知斌表示,市场经济崇尚效率,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存在不足,需要对市场机制进行弥补,这就要求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这也是“二哥”们得以普遍存在的现实“土壤”。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挂靠经济”盛行凸显社会经济生活对发展成熟、规范的中介组织的需求。对“二哥”等地下中介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必须进行规范。“二哥”必须遵守法律,受到政府部门、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有效监督,建立起责任保险与风险担保机制。但是,“不能因为车辆挂靠出现问题,就否定类似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而是应该抓住时机建章立制,帮助他们从地下走向地上,从无序走向有序”。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