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由以往的按年清缴,转为按季(或月)预缴,并明确了相关项目预缴区间,如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对于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二季度起再按该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需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对于具体的预计利润率,通知规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记者赵鹏)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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