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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事件引发罢工权之争

  东航事件引发罢工权之争

  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劳动关系学者认为,如果有对罢工的相关立法,类似“集体返航”的方式或可避免。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

  宪法曾有罢工权

  东航事件中,敏感的“罢工”一词也被反复提及。“东航飞行员的行为已经是罢工,完全没有完成工作职责,这种罢工比不登机不起飞更加激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乔建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介绍,我国宪法未将罢工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予以明文规定,相关劳动立法、工会法更未对罢工权的行使条件、方式、程序、相关主体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大家对公民的罢工权利认识模糊。根据法不禁止皆权利的基本精神,公民应该享有罢工权利。

  东航某飞行员这样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返航是对自己境遇的不满,类似于“静坐绝食”。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关系学院教授常凯同样认为,飞行员选择返航,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不工作或者消极怠工,而是更为特殊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

  如果集体返航确因劳资矛盾引起,这将是一次载入史册的“野猫罢工”。在罢工理论中,没有工会组织、由劳动者自己发动的罢工,就是“野猫罢工”。

  山穷水尽时的最后底牌,正是罢工权的制度意义:作为集体争议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罢工是劳动者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

  常凯认为,如果立法存在对罢工的相关规范,类似“返航”的方式或可避免。1949年以来,中国高层和中国法律对罢工的态度经历了几次变化。

  中共中央1957年发出《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对罢工表达了以下看法:不提倡,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领导者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主权利时,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非常方式就不可避免,甚至是必要的。

  发生这类事件时,当时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做,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做。因为第一,群众这样做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

  在马列经典中,罢工也是被认可的权利。当时高层对罢工的宽容暗合了工业化市场经济下雇员的罢工权。“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延续到1970年代。1975、1978年宪法载入罢工自由的规定,和言论、通信、出版、游行、示威等自由并列。对中国宪法有深入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人博认为,1975年宪法首载罢工自由,是文革无政府主义的延续。罢工自由在有关决策者眼中,是社会文化改造的工具,带有毛式思想解放运动的特点。

  对于罢工自由入宪,一直有不同声音。有人认为,这是极左思想的产物,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

  这种观点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部分认可。当年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所以不把罢工列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之一。罢工自由由此在中国宪法中被剔除。

  修宪过程中有关其存废之争不绝于耳。主张保留者认为,罢工权有利于工人反抗官僚主义,为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人提供护身武器。反对者主张,罢工破坏生产、不利于安定团结,文革十年动乱才告结束,经不起罢工闹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人博主张结合时势看待1982年修宪。他认为,当时改革开放刚刚开启,迫切需要招商引资,经济建设首当其冲,劳动者的罢工自由退居其次,体现高层对经济建设大局的考量。

  罢工立法并不危险

  改革开放30年,“一大二公”的时代过去了。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中国经济体制下,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未见对罢工权的明确规定。

  乔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涉及劳动者的群体争议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罢工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能装着没有发生的样子。”4月12日,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在当地政协会议上说。

  对罢工立法有多年研究的常凯表示,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

  “不要把罢工问题看得太敏感。”王同信说。罢工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不应错误地将其与政治相联。在有罢工立法的绝大多数国家,政治罢工几乎都被禁止。

  多数专家认为,罢工现象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反而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

  对于有人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常凯认为,这是对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

  在常凯看来,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游行示威等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不稳定。

  在规定罢工权的国家,法律通常要求必须在用尽其他救济方式时才能启动。即便劳方享有罢工权,对此权利的行使亦有诸多限制。比如要提前通知资方,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如违反相关规定,不能免除因此带来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王人博的看法是,鉴于在宪法规定罢工权容易产生政治象征意义,宪法可暂不规定,但劳动法、工会法等应该对罢工权有所规定。

  在中国,法律上规范罢工权面临的现实障首先是工会体制。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具体行使。但目前企业内部工会在代表劳动者利益方面,却难如人意。乔建建议,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行业工会,由行业工会来维护相关劳动者利益。比如,飞行员有自己的行业工会,专门维护飞行员的利益。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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