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开征单位及经营者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及暂住人口收费标准仍分别为每户每月3元和2元 本报讯(通讯员李静记者林凤斌)为了体现“排污者付费”的原则,确立环境消费意识,石家庄市从即日起,开始向单位及经营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废除原来的向单位及经营者收取的营业性垃圾清运费。
居民及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变,标准仍分别为每户每月3元和2元。
依据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普通高校、中专技校按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为每人每月0.5元。
经营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收标准按行业划分。医院、旅店、宾馆、酒店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3元,不足5张床位的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5元计收;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5元;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8元;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每月0.5元。
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累进计收。5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20元;5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的划分为四个档次,计收标准从每月每平方米0.6元依次递减至每月每平方米0.3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按每月每平方米0.2元标准计收。
餐饮业同样按营业面积大小累进计收。5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30元;5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的依次划分为四个档次,计收标准从每月每平方米1元依次递减至每月每平方米0.7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标准计收。
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经有关部门批准停产或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或半停产期间,凭有效证明材料可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免征。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卫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费用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此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由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统一收费票据,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变,但收费方式将改变过去由市区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层层委托收取的方式,变为煤气用户由市环卫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非煤气用户由所在辖区环卫作业单位直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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