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沙消息(记者黄溪云通讯员王华)记者今天(4月17日)下午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4月9日通过审议,决定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2月18日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布,同时刊登了征求意见的公告。据统计,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700多条,《规定》吸收和采纳意见修改了246处,其中77处地方做了重要修改和删除。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红头文件”过多过滥的问题,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制度、有效期嫉妒、网上检索制度、申请审查制度等;《规定》加大了行政公开的力度,规定了公开的具体内容,要求政府办事的依据、过程、结果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规定》中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做了具体的规定,着里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在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规定了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多头执法、争权和推诿现象进行了规范等;为了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设计了绩效评估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规定了无效制度、撤消制度和补正和更正制度等,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湖南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并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腐败。健全的行政程序不仅可以归避风险减少工作的失误,还是一种对行政程序的一种自我保护,可以有效的提高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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