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7日黄老太签字的房产赠与协议。本报记者曾育军摄 |
顺德亿万富豪张先生拿出80万元帮上海的黄老太治病,对方感激万分留下遗嘱,把上海一处房产赠送给张。如今,这套老房快要拆迁了,4月15日,过世房主黄老太的子女为房屋继承权对簿公堂,而张先生也拿出证据,称房屋已赠与自己。
张先生为什么拿钱帮黄老太治病?黄老太立遗嘱赠送房产的经过又如何?这处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产又牵连着怎样的家庭纠葛?记者昨日采访了黄老太之子黄先生以及张先生,了解到这个事件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
乐善好施 上海遇熟人伸援手
张先生是顺德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董事长,在顺德商界赫赫有名。记者昨日上午联系他时,正在外出差的他向记者讲述了出资帮助上海黄老太治病的过程。
“大约是6年前,我去公司驻上海办事处时,遇到了熟悉的顺德记者王女士。”谈起出资帮助上海黄老太治病的过程,张先生说,“王女士的婆婆黄老太(她老公的母亲)得了癌症,听说她无力承担高昂的医药费,我便表示可以提供援助。”随后,王女士和在顺德某医院当医生的丈夫黄先生商量,把黄老太接回顺德治疗。“我第一次给了他们30万元,后来又给了50万元。”张先生说,他共拿出了80万元,当时也没想要黄老太回报什么。
记者了解到,今年52岁的张先生身家上亿元,平时乐善好施,曾向顺德慈善教育基金、海啸东南亚受灾地、粤北灾区捐赠200多万元,向山东泰安、四川泸县、广东阳山等地捐资助教300多万元。
“不收房不治病” 当年32万买房130m2
2004年年末,黄老太在顺德某医院病逝。其生前立下遗嘱,把自己在上海静安的一套石库门老房子赠送给张先生。
昨日下午,记者在张先生公司看到2004年11月17日黄老太签字的房产赠与协议。协议写明,张先生在黄老太生病期间,给予了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她愿将位于静安慈溪路180弄1号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屋赠与张先生;由于尚无办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黄老太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张先生,待可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可代表黄老太全权办理一切手续,房屋需拆迁,也由张先生行使一切房屋所有人权利。
“按当时房价算,80万元买面积约50平方米的一层楼的老房子算贵的。”张先生说,他不缺钱,也没想过要黄老太及其亲人还钱。但黄老太以“不收房不治病”来“要挟”,他不得不同意收下黄老太赠送的房产。“我那时花了32万元在上海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张先生说。
老太录像斥女 只给6万遗产
2007年末,静安区这套石库门老房子要拆迁了,张先生打算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却遇到一场家庭纠葛。
老太前夫希望儿女抢回房产
上世纪80年代前,黄老太和丈夫、儿女生活在新疆乌鲁木齐。1981年,她和丈夫离婚,未成年的儿子判给了丈夫,成年的女儿跟了自己,儿子后来调到顺德工作,女儿和父亲在新疆生活。黄老太病逝前,其女儿从外地来到顺德,要求和弟弟分母亲的遗产。黄老太的儿子黄先生说,父亲还从新疆来顺德找他谈话,希望他和女儿“合作”,把房屋从张先生手里拿回来。
昨日下午,记者在张先生公司还看到黄老太立遗嘱过程的录像,在这段长约9分钟的录像中,黄老太列举了女儿种种不孝事例。最后还说,“这些话我憋了很久,你太伤我的心了,这次分割财产,只给你6万”。“按照母亲遗嘱,给了姐姐6万元之后,我又另外给了近4万元。”黄先生说,母亲和父亲、姐姐脱离关系后,生病期间,姐姐很少给予照料。
张先生决定在顺德法院打一场过户官司,要求法院将房屋所有权判给自己。后来,黄老太的女儿在上海将弟弟告上法庭,张先生于是撤销了在顺德的诉讼,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上海的诉讼。
女儿质疑遗嘱
4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案件。
法庭上,张先生的律师出具了一些证据,包括黄老太生前拍摄的一张光盘、一份遗嘱以及一份赠与协议。黄先生的律师表示,房子留给张先生是黄老太的遗愿。但黄老太的女儿却不认可,称自己并不知道有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对于张先生出具的遗嘱,黄老太的女儿也提出质疑。她认为,在遗嘱上签字的见证人均与张某有利害关系,且称不知道母亲订立该遗嘱时的精神状况,以及张先生自称资助母亲治病没有证据。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争论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表示老太赠房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王志峰律师分析说,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黄老太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张先生,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但在本遗产纠纷中,“遗嘱是否有效”成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王志峰说,首先,通过遗嘱赠与处理自己的财产是黄老太的个人权利,黄老太的女儿是否知情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其次,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正常与否的确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但黄老太的女儿仅以不知情而质疑,不会被法院支持。黄老太的女儿如认为母亲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不正常,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另外,遗嘱赠与是黄老太的单方、单务民事行为,张先生是如何帮助其母亲的问题也不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
第三,如果该遗嘱是由黄老太自己书写,不需要经他人见证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遗嘱是由他人代书,则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我国法律有界定。
同时,对于受遗赠人,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采写:本报记者 曾育军 漫画:邝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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