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晔(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在俄罗斯,公安机关的名称为内务机关。俄罗斯设立国家内务部,国家内务部专门设立交通运输内务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和打击犯罪等工作。交通运输检察院与交通运输内务部门的设置大体是对应的,但有些地方不是一对一的对应,如莫斯科-斯马连斯克交通运输检察院管辖范围内就有两个交通运输内务分局。
在俄罗斯没有专门的交通运输法院,交通运输检察机关就近向案发地行政区划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案件。如莫斯科-斯马连斯克交通运输检察院辖区内有18个法院,都可以就近起诉。俄罗斯交通运输公、检、法机关的设置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在俄罗斯凡有交通运输内务部门的地方都有专门的交通运输检察机关,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内务机关的监督,有利于保证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执法的统一性。在我国,在涉铁犯罪大多跨地区流动,治安情况复杂,必须保持一支庞大的、跨行政区域、遍布全国路网的铁路公安队伍的情况下,设立专门检察机关体系,显然有利于打击涉铁刑事犯罪,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与此同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具体设置上,也可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因地、因时、因工作量的不同,也可以一个检察院同时对应几个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体现高效、简约的精神。
王克勤(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俄罗斯不设置交通运输法院与交通运输检察院相对应的做法,对我们代表团的每个成员从思想认识上都有较大影响。在我国,长期以来,检察院和法院设置的对等性,是许多法律工作者认同的,在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中,将检察院和法院捆绑在一起要撤销都撤销、要有都有的思想是比较普遍的。俄罗斯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审判结果的监督是通过诉讼来进行的,无论是地方检察院还是专门检察院都可以在诉讼活动中行使监督权力,不一定设置专门法院与专门检察院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