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吉盛(沈阳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俄罗斯原来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是在总检察院下设中间一级的交通运输检察院,中间一级的检察院下设基层交通运输检察院。2001年,俄罗斯对交通运输检察院进行改革,将中间一级撤销,保留了基层检察院并划归所在地的州检察院领导,工作范围不变。
经过5年,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诸多问题,例如体制不顺、打击不力、行业内治安状况恶化等,在总统的关心下,总检察长亲自调研并提出意见,从2006年开始,重新组建中间一级的交通运输检察机构,再次形成了两级交通运输检察院的体制。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设立两级交通运输检察院,在全国形成专门体系,符合交通运输跨地区工作范围大的特点,有利于使打击犯罪工作形成一个联动的整体。而撤销了中间一级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将基层交通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领导,恰恰不符合交通运输跨地区、工作范围大的特点,很难形成工作合力。在我国的铁路检察体制改革中,将铁路运输检察院交地方管理的观点一直存在,我们认为,应当慎重、认真对待这一问题,俄罗斯所走过的道路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朱晔:俄罗斯交通运输专门检察体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二十年代,早在1922年通过的检察监督条例中就已经规定了对铁路、水路及空中运输工具上法律执行监督的专门化。交通运输检察机关在1960年的改革中曾被取消,七十年代才恢复,2001年又撤销了中间一级交通运输检察院,2006年又开始恢复。几十年来俄罗斯经历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巨大变动,但交通运输检察体制却还在发展之中,足以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这应引起我们的深思,我国的铁路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与俄罗斯相仿,建立统一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并将现有的铁路检察机关“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应是理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