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亚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中俄两国的检察体制有着社会制度、法治传统、实际国情等多方面的不同因素,但同时我国的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俄罗斯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在建制、发展演变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相似之处。
一是我国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是建国初直接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置的。二是我国铁检体制与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体制,都曾经历过初建、撤销和恢复重建的曲折历程,虽然两者撤销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恢复重建基本上是出于各自存在的必要性的考虑。1957年7月,我国铁路各级检察院自上而下撤销;1980年10月,铁检机关开始重建,同时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1987年3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各级铁路检察机关隶属关系改由省检察院和各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党委双重领导。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院也有大体相同的经历。三是我国现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俄、哈交通运输检察院都设有两级机关,而且在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内部都设有一个专门的厅局,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四是我国的铁路运输检察院与俄、哈交通运输检察院的设立都打破了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均具有明显的跨区域性。解决铁路等交通运输领域案件跨地域性管辖的难题,正是我国与俄、哈两国设立交通运输检察机关的根本初衷所在。
王克勤:我国与俄罗斯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有着一定的可比性。俄罗斯与中国同是地域广大的国家,铁路、水运、航空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有着十分特殊的地位。欧洲各国国家小没有这样的问题;加拿大、澳大利亚虽然国土大,但人口少,经济对交通运输的依赖程度,与我国差距很大;美国国土大,由于其经济的发达、交通运输的发达,其二者之间的协调性我国无法比;只有俄罗斯和印度与我们有一定的可比性,俄罗斯在历史上又与我们有共同的政治制度渊源关系,因此可比性、可借鉴性又增加了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