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7日讯记者陈煜儒中国是海员供应大国,但海员劳务输出、劳务经营秩序却很混乱。针对此类问题,今天,在“海员与发展”2008年深圳国际海事论坛上,国内外海事劳工专家和行政主管海事官员就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从法律层面讲,制约我国船员外派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缺乏有关劳务输出的法律法规,导致海员劳务经营秩序混乱。”珠海海事局监管处的钟世钰说。另外,海员外派的手续复杂,对其管理的部门较多,存在多头管理,协调不畅的问题,相关的机关对海员劳务外派的经营权的使用权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据了解,我国目前海员外派管理体制中“分而治之”的监管机构存在很多体制性的缺陷。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俞国平举例说,比如工商部门对海员管理企业、中介或代理等监管缺乏行业针对性,而海员较强的专业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又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因不熟悉业务而不能合理裁决所涉及的劳务纠纷,也没有相应的机制与资源解决跨区域甚至跨境的劳动纠纷。
由于从事海员外派是一项非常“有利可图”的行当,因此,大大小小的船员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各大型航运企业都成立外派部将本企业的自有船员推向国外船东,这里面就有一个外派中介资质的问题。大连海事局的印绍周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什么样的机构有权外派海员还没有清晰的规定,这就造成这个市场鱼龙混杂,外派中介组织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的现象相当普遍。船员和中介组织的矛盾层出不穷,中介组织盘剥海员工资现象较为突出。
海员权益保护也是一个非常国际化的问题。大连海事局的黄忠国说,目前我国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有船员派遣合同(劳务中介与船东公司的合同)和船员外派合同(劳务中介与船员之间的合同),其中后者是以前者为依据的合同。个别中介机构对以上合同的签订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忽视了船员的利益,还有些中介机构在与船东谈判时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对方进行博弈,最后只好妥协,签订一些不合理或“一边倒”的合同,既损害了船员利益,也损害了中介自身的利益。许多船员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存在着激烈的恶性竞争,在与船东谈判过程中相互压价,相互保密,通过降低船员薪资和管理费获得船东的青睐。这些现象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不允许的。
据专家们介绍,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承担船员劳动中介业务的大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如海员工会等)设立的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船员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仅以中介(只提供信息等)为其业务内容的盈利性组织,这些组织与外派船员之间没有利益冲突,通过制定统一规范的《船员派遣合同》和《船员外派合同》来保证船员的相关利益和外派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船员外派体制的特殊性,迫切需要相关部门通过规范船员外派合同并建立合同审核制度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