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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20%退票费告北京铁路局案开庭 原告当庭激辩又中途撤诉

  本报北京4月17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徐伟伦铁道部自2006年1月1日起推行的20%退票费标准曾屡遭质疑,北京一旅客更是以侵犯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为由,把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今天,这起备受关注的“旅客质疑20%退票费”一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庭进行了激烈辩论。


  2008年3月18日,原告徐建国通过北京某票务中心订购了二张3月20日的Z67次北京西至黄州的硬卧火车票,其中一张中铺,价值265元,一张上铺,价值256元。后因徐和同事不能按时出差,于20日到北京西客站办理退票手续。被告知要按票价总额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原告当场质疑收费标准,但被告称这是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规定。徐建国认为,被告强制收取退票费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其行为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返还退票费1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被告予以反驳,并阐述了以下理由:首先,收取退票费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铁道部作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据铁路法制定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退票费收取内容。其次,火车票不属于格式合同,因为火车票不是铁路局自行设计提供的,票面内容、式样是由铁道部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明确规定的,售票员并不能够对票面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但随后,今天庭审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对审判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但休庭10分钟后,法官宣称已就原告的回避申请及理由作了汇报,院长认为本案是原告主动自愿选择的该院管辖,该院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法院,因此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最后,此次庭审以原告方当庭申请撤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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