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地农民,前不久,因在当地一杂志上看见一广告,称外省某公司的种子优质高产,便按照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地址,邮寄价款购买了种植12亩耕地所需的种子。买回后感觉不像广告介绍的那样,便到当地农业部门进行鉴定,谁料全是假种子。
因杂志未刊登种子公司的电话,我便向杂志社提出赔偿要求。该社拒绝赔偿,称我应向种子公司索赔。我认为当地杂志刊登虚假广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外省公司路途遥远,不方便索赔。请问:我能否向当地杂志社提出赔偿要求?
读者 周小武
周小武读者: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同时,《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可见,对假种子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下:一是假种子的销售者;二是假种子的生产者;三是为假种子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宣传部门。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因购买假种子遭受财产损失,可向假种子的销售者、生产者及其广告宣传部门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