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锦华听判后神情失落,坚称没有杀人,表示将上诉。 通讯员欧伟平摄 |
“枪下留人”案再审 甘锦华仍被判死
佛山市中院认定甘锦华杀害两尼姑罪名成立,甘当庭表示上诉
本报讯 (记者 杨秀伟 通讯员 杨帆 李永安)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佛山“枪下留人”案(本报1月8日、1月15日、4月1日、4月18日曾报道)进行再审一审宣判,佛山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甘锦华杀害两尼姑罪名成立。甘锦华在刑场喊冤得2年活命后,仍被以抢劫罪判死。甘锦华听判后神情失落,坚称没有杀人,表示将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听判]被押上囚车神情失落
昨日上午10时,佛山中院在顺德法院开庭公开宣判本案,“枪下留命”的甘锦华再被判处死刑,检方指控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佛山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甘锦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决定以抢劫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甘锦华听判后坚称没有杀害两名尼姑,将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但庭上并无过激动作。10时30分许,甘锦华被带出法庭押上囚车,一路上显得神情失落。其律师苏用和表示,法院判决没有说清案件疑点,他认为定罪依据不足。
[审理]已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检方指控甘锦华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首先,甘锦华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了杀害两名尼姑的作案过程,这些供述与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现场状况、死者的受伤部位、形成工具等细节均相吻合。其次,从现场提取的血袜足迹、血迹所做的痕迹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均证实是甘锦华所留。虽然警方现场提取笔录中没有详细说明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但鉴定机关DNA鉴定流程记录已显示,2004年10月18日鉴定机关就收到了现场勘察人员提交的前两份鉴材,并在甘锦华被抓获前已做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最后,甘锦华的妻子和母亲的证言亦印证甘锦华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
■案情回放
刑场喊冤枪下留人
甘锦华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村民,2004年11月12日被拘,后被指控涉嫌两次抢劫。2005年6月10日,佛山中院一审判处甘锦华死刑,认定其在2004年10月12日凌晨到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盗窃财物时杀害林柳英、周华二两名尼姑,2004年11月12日凌晨到大都村村民甘信豪住宅持电击棒击伤甘信豪。甘锦华上诉后,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
2006年4月11日,甘锦华被执行死刑,临刑时大声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院。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今年1月7日和3月31日,佛山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