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实践中,个人取得一国国籍的方式可分为“生来取得”和“传来取得”。个人通过“生来取得”方式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或生来国籍,通过“传来取得”方式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或派生国籍。其中,个人原始国籍的取得大致遵循三大原则,即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
具体提示如下:
原始国籍的三大原则
一、血统主义原则。
指一国以个人的父母国籍来确定其国籍,即凡系一国公民所生的子女,无论其出生在国内或国外,当然具有该国国籍。
二、出生地主义原则。
指一国以个人的出生地来确定其国籍,即凡系出生在一国境内的个人,无论其父母为何国籍,当然具有该国国籍。
三、混合主义原则。
指一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个人的国籍。其中,有的国家采用“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原则。目前,中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原则。
法律原则及其适用
一、以“血统主义为主”判断个人的原始国籍。
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第1款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据此,只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无论个人出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也不管其出生的外国是否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
二、以“出生地主义为辅”判断个人的原始国籍。
《国籍法》第5条第2款规定:“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为此,虽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系定居在外国,而且依据父(母)定居国法律或个人出生国法律,个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美两国的条约原则与现行做法
美国系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的国家。自1982年2月18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的附件一《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第2条规定:“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由此,中美两国判断个人的原始国籍的现行做法如下: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临时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个人出生在美国的,美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应当为其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身份证件。但是,中国法律只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中国驻美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应当为其颁发中国证件。该个人出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其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其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个人出生在美国的,美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应当为其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身份证件。同样,中国法律也承认该个人具有美国国籍,中国驻美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应其申请在美国护照上颁发相应签证。
总之,中国领事公证人可根据上述个人的申请,依法为其办理“具有中国国籍公证”或“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作者单位: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