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临刑前喊冤,死刑执行被紧急叫停”而备受关注的广东顺德“刀下留人案”,4月18日在广东佛山中级法院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甘锦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10月12日,广东顺德警方接报,位于顺德陈村镇大都村中的“慈济精舍”庵堂发生血案,两名在此修行的尼姑被杀害。
11月12日,涉嫌杀人的甘锦华被顺德警方将抓捕归案。
2005年6月10日,佛山中院判处甘锦华死刑。2006年4月11日,因罪犯甘锦华在临刑前喊冤,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再审。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顺德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即被害人林柳英、周华二,被告人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乱捅,致使二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据此,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甘锦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甘锦华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