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广东)4月18日电记者邓新建通讯员李永安今天上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杀人疑犯临刑前喊冤,死刑执行紧急叫停”而备受关注的佛山“枪下留人案”———甘锦华抢劫杀人案(本报曾于4月2日进行了报道)进行再审一审宣判,法院再次认定甘锦华有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以抢劫罪判处甘锦华死刑。
2004年10月12日,广东顺德警方接报,位于顺德陈村镇大都村中的“慈济精舍”庵堂发生血案,两名在此修行的尼姑被杀害。11月12日,涉嫌杀人的甘锦华被顺德警方抓捕归案。
据介绍,2006年4月11日,甘锦华抢劫杀人案经佛山中院一审和广东高院二审后,被拉往刑场执行死刑。临刑前,甘锦华大声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广东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顺德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即被害人林柳英、周华二,被告人甘锦华随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乱捅,致使二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六十余元后逃离现场。
据此,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甘锦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甘锦华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