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郭晓宇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这一做法旨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布法律草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同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
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是常委会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委员长会议的上述决定,标志着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将进入“常态化”,这对于人民群众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和愿望,对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做好立法工作,对于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办公厅有关部门承担。
迄今为止,我国共有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在最近的五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坚持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4个法律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