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金不足为借口以高额利息作诱饵 郑州一房产公司狂揽4000多万
□记者乔伟辉实习生万淑艳
本报讯 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作诱饵,在登封市内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61.3万元。
2007年7月11日,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居民王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报案,称2007年6月,王胜利、王红莉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段,诈骗其现金96万元。接到报案后,7月12日,登封警方以王胜利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王胜利、王红莉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在侦破该案过程中,登封警方再次接到市民温某等人报案称,王胜利、王红莉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段,诈骗他们现金200万元。
王胜利和妻子王红莉都是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人,王胜利为郑州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王红莉任公司监事。经过侦查,登封市公安局发现王胜利、王红莉自2003年以来,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以高息做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存款数千万元,遂以王胜利、王红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一步侦查。
2007年11月21日,登封警方以王胜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王红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登封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牵涉人员多,数额巨大,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8年3月21日,该案再次移送到登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审理查明,2002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胜利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回报作诱饵,在登封地区内,伙同被告人王红莉或单独先后非法吸收王某、温某、宋某等不特定社会群众资金共计4461.3万元,并出具相关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为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2006年5月,王胜利注册成立郑州胜利房地产公司,因缺乏注册资金,王胜利要求注册会计陈某负责办理相关验资事宜。2006年6月,在王胜利没有提供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陈某以个人名义,从自己朋友处筹集资金1000万元,存入王胜利的验资账户,为王胜利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导致王胜利注册的郑州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司登记,为其以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登封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胜利和王红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胜利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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