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2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全文见五版),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涉台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为三个月。
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都可以依照规定进行。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一审案件3529件,2007年为4163件,同比上升17.97%。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达的瓶颈问题。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该司法解释主要包括规定适用的范围;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种类;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途径、方式;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适用留置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在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对送达主体和委托函的具体要求;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具体规定以及送达期限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