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尚福林:三举措落实两大监管条例
陆媛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
4月24日,证监会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讨论两个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具体工作。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两个条例的出台,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夯实证券行业的发展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细化和落实了《证券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建立起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的新机制。
一家大型证券公司董事总经理昨日读完这两个条例后对本报记者表示:“基本上是把券商最近几年来的治理情况制度化了,对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没有多大影响,例如控股数家证券公司这个限制问题,我们会慢慢合并形成控股的证券集团。”
在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调整,一批证券公司的问题急剧暴露,证券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呈现集中爆发态势,证券公司面临自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并对券商撤销后的行政清理工作如何更加透明化、程序化做了详细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则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了规定;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规定,并将成立中央证券金融公司操作融资融券。
尚福林对下一阶段证监会落实两个条例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组织学习两个条例,使证券监管干部、证券从业人员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条例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二是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完善证券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根据条例的授权,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及时制定、出台新规则,使之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三是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审批、监管、执法等环节全面贯彻执行两个条例的规定,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严厉惩处违法违规,努力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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