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件频发,引起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们的关注和深思。他们发现,近年来,金融领域犯罪愈演愈烈: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涉及金额更加庞大,造成的巨额损失触目惊心。在经过长达半年的深入调研之后,二分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总结出了银行巨额资金被骗案件的一些规律性特点。
贷款发放制度虽严但操作不严
内外人员勾结并且专业性增强
犯罪人数众多主体复杂周期长
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追缴困难
新闻快读
本报记者 杜萌 本报通讯员 吴春妹 桂杨
尽管每天的工作就是同各种各样的金融犯罪案件打交道,但是,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银行资金损失,还是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们心中为之一颤。
仅以今年为例。3月4日,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的张海宁、常小燕诈骗银行贷款案,涉案金额达9000万元;年初,二分院指控的汤浩等5人利用虚假材料贷款诈骗北京数家银行数亿元案作出一审判决,汤浩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仅近3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的涉及银行资金被骗的金融诈骗案件就有近20件,近36亿余元,涉案实际损失达21亿余元。
二分院进行了长达半年的针对这类案件的专门调研,发现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件的形成原因虽然不尽相同,但从银行自身管理制度细细归纳,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内伤”。
三大“内伤” 发放贷款规定与执行存在矛盾
银行对不同借款人的审查方式和严格程度存在矛盾
实践中忽视担保实质审查,对保证人代为履行能力缺乏足够了解
二分院曾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张某通过向银行提供经济合同、财务报表、营业执照、担保文件等一系列虚假证明文件,从银行贷出3000万元,大肆挥霍,造成损失2750万元。而导致这一严重后果的原因,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按照银行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张某所提供的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不无关系。
据介绍,银行对贷款发放制度的设计是相对完善和成熟的,这表现在银行对于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在贷款审查伊始,即要求对该借款人的资本、财务、信用、担保等各方面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评估,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操作细则。
如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按照这些制度和细则严格操作,严格对贷款人的资格审查,检察官们相信,“银行资金被骗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随着银行股份制改革被推向市场,银行注重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银行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同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银行在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往往对银行每位员工制定发放贷款的任务指标,并将此纳入考核标准和发放奖金的指标当中。这导致一些分行、支行以及银行员工为完成贷款任务指标而尽力招揽客户,从而放松对申请贷款客户贷款资质的审查,客观上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检察官们告诉记者,那些银行并不熟悉的借款人,从银行贷出第一笔资金十分困难,因为银行对于第一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的审查往往特别严格。
诸多金融犯罪案情显示:犯罪分子向银行申请第一笔贷款之前,往往会进行较为周密的准备工作,一方面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财务报告、担保文件、经济合同等等贷款所需书面文件,另一方面使用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使其放松对犯罪分子资质的审查,甚至使其成为诈骗的共犯,最终达到从银行贷出资金的目的。
通常,第一次从银行贷出的款项,不能满足不法分子的胃口,于是许多不法分子通过全部或部分归还该部分资金和利息的手段,来提升自己在银行的信用度,为以后再次申请贷款或申请更大金额的贷款作好铺垫。
值得注意的是,对那些数次贷款都能如期归还的不法分子,银行往往不再像其第一次贷款那样,进行同样严格的资质审查。随着其信用度的提升,银行会为其提供更大规模或者长期贷款,甚至在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时还提供帮助,最常见的就是签订新的贷款合同,让犯罪分子得以归还前笔贷款,这实质上为不法分子拖延还款、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检察官们告诉记者,还有个情况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贷款担保中出现的问题。在几种担保方式当中,“保证担保”以其手续简便而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中最为常见的形式。但是,银行在对于借款人本身的贷款资格审查严格细致的情况下,对保证人资格的审查不十分严格,突出表现在只重签约而忽视实质审查,对保证人代为履行能力缺乏足够的了解。
在二分院所办理的贷款诈骗类案件中,真正能够名副其实地承担代为履行能力的保证人并不多见,有些担保公司本身就是个空壳公司,向银行提供的那些贷款担保文件就是伪造出来的。于是,在骗取贷款者逃匿或者无力归还银行贷款时,这些担保公司要么根本找不到,要么根本不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
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很多银行资金被骗案件中,存在许多关联企业或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这明明形成企业或者公司信用的恶意膨胀,但是银行却对该种形式的贷款予以默认,给银行资金的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不动产抵押担保是近年来银行贷款较常见的担保形式。目前,以在建房屋作抵押担保进行贷款的情况日益增多。但是检察官们发现,银行对用于担保的房产往往未仔细审核便发放贷款,甚至到进入案件审理阶段才发现不法分子已经用该房产重复抵押,或者已经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人,致使银行在无法收回贷款的同时,还无法主张实现该房产的抵押权。
三大趋向 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
金融专业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
骗取贷款成新型金融诈骗犯罪形式
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一个人难以完成金融诈骗的全过程。由此,金融类诈骗犯罪已经逐渐从个人犯罪,演变为数个人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而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勾结,共同诈骗银行资金或者收受诈骗分子贿赂而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使得不法分子的金融诈骗行为变得轻而易举,而金融机构依据制度所设置的风险防范屏障沦为摆设。
在二分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还出现了这样的情景:一些对银行金融知识精通的专业人士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将金融风险转移给银行后诈骗银行资金。不法分子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熟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先将一笔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将资金贷出给指定的资金使用方,犯罪分子将借贷风险转嫁给银行后,资金使用方以逃逸或破产等方式不归还银行贷款,从而骗取银行资金。
“利用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购车贷款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形式。”二分院检察官介绍了他们查处的一宗合同诈骗案,不法分子采用虚构部分借款人购车情况或隐瞒部分借款人真实购车情况的方法,向一些银行提供虚假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收据、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贷后手续,与银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骗取24笔贷款,涉及人民币共计546万余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共计453万余元。
三大特点 犯罪周期长
犯罪主体复杂、人数众多
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巨大,追缴赃款难度大
二分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受理的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犯罪周期长,一般都持续数年之久,这是由金融贷款业务特点决定的。
一方面,贷款伊始时,银行难以发现资金处于不安全状态,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往往在贷款到期无法返还时才发现资金被骗;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取不同银行的贷款,贷新还旧,直至无法维持资金链条的时候,犯罪行为才会暴露出来,犯罪持续的时间无疑被数倍延长。一位检察官说。
据了解,在二分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金融诈骗类犯罪几乎都是以群体性犯罪或者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的。在多起金融诈骗类犯罪中,一般都是不法分子纠集在一起,形成有计划、有预谋的不法团伙,他们在作案前精心策划、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有人去了解金融业务流程,制定计划;有人伪造印鉴、票据、金融凭证;有人负责打通环节;有人负责实施诈骗,甚至有人负责办理出国手续等等。
“这样的团伙性犯罪或单位犯罪专业性强、隐蔽性强,银行在犯罪既遂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发现。”一些检察官对记者说,此时涉案的大量赃款已经被转移或者挥霍,很多不法分子也已逃逸,这给案件的侦破、审查以及追缴赃款都带来巨大难度。
在二分院受理的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银行被骗资金最多的达13.7亿元人民币,最少的也有数百万元人民币。相对于普通诈骗案件,金融类诈骗犯罪诈骗的金额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而二分院的统计表明,大部分案件的实际损失额,占诈骗数额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