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4月25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候仕军)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陕西省潼关县“2·13”涉黑大案4月23日一审有果,21名团伙成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被渭南市中级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冯永强与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原厂长别耀民结识后,与该厂联合招募残疾人务工,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形成一个披着“残疾人企业”外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实施行贿犯罪3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4人轻伤,8人轻微伤。
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冯永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6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九年不等。14名帮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到六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