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5日电(记者王新友实习生蒋菱枫)“我们都很关注这些案件,如果可能的话,我们也会适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采访华都公司劳资纠纷案时,该公司其他员工如此表示。
张恒勇今年3月和公司续签了合同,但在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后,他认为公司新订立的合同存在三大违法之处:没有约定工作时间、没有约定最低工资保障、没有社会保险。
根据张恒勇等员工的提示,记者发现华都公司新合同文本对工作时间含糊地表示为“综合计算工时”,最低工资保障也只注明“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对于员工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保险问题,合同中只字未提。
对此,华都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公司已经给员工上了工伤保险和集体医疗保险,员工谁有病就可以拿着集体医疗卡去看病。对于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则是在员工辞职时实行自我结算制度——将公司应该缴纳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流动性太大,每月辞职和招录进公司的人数都在200人左右,一一上保险实际操作困难很大。”该负责人这样解释。
为什么对工作比较稳定的老员工也不上社会保险呢?对此,该负责人介绍,在一系列劳资纠纷浮出水面后,他们在今年年初向公司高层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对工作满2年的员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但这一报告至今仍无回音。
据记者调查,自从去年12月起,华都公司开始对辞职员工结算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目前已发放企业应该承担的保费200多万元。“等到员工辞职时再结算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只能说是不规范,但不能说违法。”该负责人说。
对于仲裁结果,张恒勇表示“不抱信心,但会将官司一直打下去”。据他介绍,最早申请仲裁的4名农民工,结果都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这些农民工已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专家点评 设立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流动性大”、“企业负担不起”等都不是理由。
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明显违法,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支出的法律风险。首先,该违法行为被纠正的方式是补缴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会被要求交纳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缴费基数提高的问题;第二,如劳动者发生因工伤亡或非因工负伤、患病时,由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就要全额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和补偿金;第三,由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违法性,往往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辞职,用人单位不仅无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还会被要求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