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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蒙神秘阴影 交警如何“分身”取证?

    来源:《记者观察·民声》杂志

  交警“分身法”取证

  记者 王甘霖

  在相隔10公里的两个地方,分别以“询问人”和“记录人”的身份出现!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的话,那么龚建肯定采用了“分身法术”取证,否则就是天方夜谭

  同一警察,居然可以在同一时段,对相距10公里的两个证人同时取证。

如果这样的证据也成立的话,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此警察长有三头六臂,在取证时,实施了“分身法术”。

  因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采纳”了交警利用“分身法术”所调查的证据,这起本来非常简单的交通肇事案,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阴影。

  “无证”驾车肇事

  交通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多,但其所引发的官司尚无最后赢家。

  2006年12月18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个体户李启俊骑自行车行至该市西华大道时,被一辆车牌号为“川R48060”的小轿车撞翻在地。

  肇事小轿车上当时只有两个人,一个叫钟斌,一个叫罗西春。钟斌有驾照,而罗西春没有。

  事故发生以后,李启俊被送到了医院抢救,医院确诊为“左额颞顶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脑挫裂伤”。后经法医鉴定,李启俊的伤情为一级伤残。

  2007年1月12日,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钟斌驾驶川R48060号小轿车(车主系钟斌的父亲钟照华)从南充市顺庆城区驶往西华师大方向,当车行至西华大道路段时将车交与罗西春驾驶,罗西春无证驾车将李启俊撞伤。

  交警部门认为:罗西春无证驾驶的违法及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较大,应负主要责任;驾驶员钟斌将机动车交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较小,负次要责任;李启俊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一直是钟斌在开车,说我开车完全是冤枉,” 罗西春说。因认为自己不是驾驶员,更不是肇事者,当交警部门通知他去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作为农民的他不懂法,并没有在意,也没有去领取,更没有申请复议。

  2007年2月4日,李启俊委托律师,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向罗西春、钟斌、钟照华三被告要求高达120万元的赔偿。

  收到法院的传票以后,罗西春才知道他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主要责任的肇事者。

  离奇的责任认定

  罗西春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不得不委托了律师为其代理官司。

  《交通事故处理秩序规定》第27条规定,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以及无证的人应当记录在案;《交通事故处理秩序规定》第29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当场难以查明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现场图上记载了伤者李启俊的身份,同时还记载有“车主:1399082xxx”、“钟:13990763xxx”。据罗西春委托的律师调查,并经记者核实,“1399082xxx”不是车主钟照华的手机号码,而是钟斌、罗西春合作开发的某建筑工地的工人任强果的电话;“13990763xxx”,则确系钟斌的手机号码。在现场图的左边,记载了该肇事车的车牌号和钟斌的驾照。

  除此,现场图上没有记录罗西春的任何信息(包括姓名、签名、电话、身份证号码),更没有罗西春“拒绝签名或无证驾驶”的记录。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钟斌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罗西春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前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认定的“罗西春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完全是无稽之谈,无中生有。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证驾驶肇事的当事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交警部门在当天以至后来,没有对罗西春进行任何治安处罚,这足以说明他不但不是肇事者,而且与这起交通事故根本就无任何关系,充其量就是个现场目击证人。

  “魔法”取证逻辑

  交警部门认定“罗西春无证驾驶肇事”有两份“关键”证据。

  一是当事人钟斌的陈述,他自称“当车行至西华大道路段时将车交与罗西春驾驶,罗西春无证驾车将李启俊撞伤”。

  二是证人王依圣。记者在交警对王依圣的《询问笔录》中看到,“询问时间”为“2006年12月29日11时20分至2006年12月29日12时0分”、“询问人”为“龚建”、“记录人”为“巫晓东”、“询问地点”为“顺庆区华凤场镇”。

  “目击证人”王依圣在接受交警龚建、巫晓东调查时,证实开车肇事人系罗西春。

  因此,交警部门根据钟斌的陈述和“目击证人”王依圣的证词,做出了“罗西春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虽然没有采纳任强果的证词,但也曾对他进行过调查取证。

  记者在交警对任强果的《询问笔录》中看到,“询问时间”为“2006年12月29日11时35分至2006年12月29日12时30分”、“询问人”为“雍海林”、“记录人”为“龚建”、“询问地点”为“顺庆区潆溪场镇”。

  据记者调查,顺庆区华凤场镇与潆溪场镇相隔10公里,而交警龚建居然可以在同时间内,在相隔10公里的两个地方,以“询问人”和“记录人”的身份出现!罗西春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的话,那么龚建肯定采用了“分身法术”取证,否则就是天方夜谭。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这种违法取证和不合乎常理的证据显然为无效证据,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谓“程序瑕疵”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罗西春辩称肇事者不是自己,而是钟斌,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罗西春出具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同时还出具了交警部门对目击证人何生琼的调查笔录。

  何生琼系交警部门调查的第一位目击证人,她在接受交警调查时证实,系戴眼镜的人(指钟斌)驾车撞倒了李启俊。在庭审中,证人何生琼同样当庭指认戴眼镜的钟斌是2006年12月18日上午撞倒李启俊的肇事司机。

  顺庆区人民法院最后没有采纳证人何生琼的证词,也没有注明不采纳的原因,倒是采纳了交警利用“分身法术”对王依圣的取证。

  法庭认为:“交警在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证人王依圣和证人任强果的调查时间上存在不太合乎常理的情况??即或调查有程序瑕疵,也应当是最后一份调查(记者注:指对任强果的调查,法庭未采纳)存在程序瑕疵。”

  2008年1月2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西春、钟斌分别赔偿李启俊各项费用31.6万余元(共计63万余元),钟照华对罗西春、钟斌承担垫付责任。

  罗西春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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