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11月28日电(沈文敏吴润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营运司机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交通执法机构对黑车司机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维护南汇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
此案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采用了录音取证的方法,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
案件回放 今年4月8日,在南汇区从事无证载客运输的江苏籍司机周某开一辆苏TA7812的长安小客车在周浦镇康梧路招客,被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扣车并处1万元罚款。周某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是“出于好心,顺路送乘客,也没收钱”等等。但庭审中被告方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出示的录音证据却表明:周某开车经扬招后停车,并谈妥车费、去向后带客上路,周某的口音历历在耳。周某对南汇区法院维护交通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所作的判决不服,不但在网上散布流言,混淆视听,同时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被一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取证困难 据了解,市、区两级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黑车整治和市场监管中,取证难、处罚难的矛盾突出。黑车运行有自身特点,营运结束后交付费用,过程随之结束,不留下痕迹,不发生产品交换行为,而当事人(乘客)大多不愿配合作证,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在南汇区惠南镇的整治现场,一位赵女士说(黑)车主收了她10元钱,不料第二天她由家人陪同,推翻了原来的证言;另一位坐黑车的男士当场拒绝了执法人员请他作现场笔录的要求,扬长而去。而黑车司机已熟知行政执法处罚证据程序,一旦发现有执法检查,会与客人讲妥是亲戚或同事、朋友,并互通姓名等,使取证工作无法进行;奉贤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一次整治中,110辆涉嫌非法营运的客车被查,但由于证据不足,仅有37辆黑车被查处。
法律支持 上海市一中院对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依据了市政府60号令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现场录音、录象等,可以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
今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查处非法客运车辆规定》的要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所属15个执法大队和10个区县交通执法大队均装备了录音笔、微型录象机,随车携带,一旦发现违法者参与运输,能及时收集证据,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过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与录音、录象设备一起列人列入执法人员装备的还有无线上网电脑、数码照相、GPS定位仪等,还新建立了指挥中心联络平台,可以快速出击、科学取证、准确定性,发挥更大的检查效能。
有奖作证 据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分析,大多乘客现场“失声”、不愿作证的原因,一是怕打击报复;二是存在同情“弱者”心理;三是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关人士认为:法律实施需要公民的配合,可以设立有奖举报、作证制度,鼓励市民参与平安建设,同时从法律方面保护群众作证的权利,加大对打击报复行为和黑车势力的打击力度,使正义行为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