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上购物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网上购物的省时省力有口皆碑,可人们更加关心的是,这种超越时空的方式何时也能让人觉得安全省心?因为交易时人不见人、物不见物,网络交易又一直没有明确的专门法律依据,一旦消费者发现收到的物品与网上宣传不符,或者付款后收不到货品、售后服务没保障等问题时,维权就变得相当困难。
如果再碰上货品质量问题等,不少消费者只好自认吃了“哑巴亏”。
这就难怪商务部4月28日公开就《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后,立刻引来了各方关注与争议。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我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其中有4640万人使用网络购物,占到了网民总数的22.1%。
商务部有关方面表示,我国虽然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但针对电子商务的模式规范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两规范的制定,将有利于规范购销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那么,两规范能否达此目的呢?记者今天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调查。
所有网上交易资料保存十年是否可行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对这条“商家须保存顾客电子商务信息十年”的规定,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一些专家甚至认为,如果每个商家都把自己的顾客资料留十年,那么将会浪费大量网络资源。
胡女士三年前辞去工作,成为淘宝网上的专职卖家,她对这条规定很支持。“如果保留了这些信息,不仅对商家会是个监督,消费者也会对自己的行为更负责,万一有纠纷,双方都能有据可查。”胡女士说。
但她的朋友、另一位卖家邢先生却不同意这种规定。他和很多卖家都觉得每天交易次数那么多,每个顾客的信息都保留下实在太麻烦,也不现实。有业内人士也认为,十年的信息量是个庞大的数字,对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的技术都是个考验,何况一家电子商务网站能否经营十年之久都是个问题,目前国内最资深的淘宝、易趣网也不过才五六年的历史。
而消费者对此规定的意见,也不全是欢呼赞同声。赞同者一般认为,这可以留下自己网上购物的凭证,方便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而反对者则出于隐私的考虑,他们认为自己的电话、身份证号码甚至银行账户等都是自己的个人隐私,不愿意被网站或者卖家保留。
买家实名制谁来保护隐私权 实际上,如果不实行实名制,网络交易资料保存十年也就没有了意义。《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
这就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在网上买东西也要实名制。据淘宝网公关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B2B等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已基本实现了双方实名制;而C2C、B2C这种涉及消费者个人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购物平台一般只要求卖家实名,对买家并未强制要求实名。
他表示,从技术上讲,网络购物平台对买家强制实名并不是不能,但在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般都按照通行的消费习惯,只对卖家进行实名要求,以保证出售商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但如果国家出台强制性要求,购物平台肯定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北京某机关工作的小刘经常在网上购买化妆品,她对买家实名制的规定有些担心。“现在我就能经常接到一些卖保险的、房屋中介或者其他电话,广告短信就更不用说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我的名字手机号就被人卖了。以后要是网上购物也要实名,我更担心手机号等信息被出卖。”小刘说。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也有类似的考虑。他认为,网络交易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很重要一部分就是网络交易中欺诈和侵犯消费者权益、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的网站注册会员管理不严格,泄露个人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公民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公民权益保护的头号难题。
“我注意到,现有的两个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都没有对网络运营商、经营者、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责任承担、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作出有力的规定。”董正伟表示。
网络交易纠纷能否举证责任倒置 董正伟告诉记者,他今天已给商务部寄去了一份意见书,他最关心的内容,就是草案能否加大对公民隐私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而不仅仅强调网络运营商的权益保护。
据今年1月底淘宝网发布的《2007年中国网络购物报告》,2007年全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总成交额已达594亿元,比2006年312亿的总成交额增长了90.4%。其中仅淘宝一家2007年的成交额,就达到零售巨头沃尔玛在华销售额的近3倍,其增长率也远远超过家乐福、国美等传统零售巨头的增长。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
董正伟认为这些条款有些“站在网络运营商的角度说话”,应该加以修改。众所周知,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优势企业经营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侵权争议中,消费者和买方收集经营者和卖家的违法证据非常困难,而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经营者为了规避责任,利用服务技术优势,删除、更改网络交易记录和信息却很便利。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难以取证,依法维权艰难。因此规范应当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网上交易经营者等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瑕疵和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并且规定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应承担网络交易经营者侵犯个人、消费者和买方权益的先行赔付制度。”董正伟说。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