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史上最大的财务造假案——“蓝田造假案”,在近8年的时间里撂倒了无数企业家和政府官员,曾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是蓝田造假案涉案人员中最后一名被判刑的厅级高官。孙鹤龄一度被“双规”又被解除,他及亲属子女共退赔了430余万元。
已经退休8年的他,被判有期徒刑8年。
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68岁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有期徒刑8年。
孙鹤龄在任职期间帮蓝田上市、帮女儿买股票、帮企业担保贷款,最后68岁的孙鹤龄把自己送上被告席。
巧合的是,此时,他已经退休了8年。本来可以颐养天年的他,未来8年的日子只好在监狱度过了。
解除“双规”后退赔430余万元 孙鹤龄在农业部财务司长的任职上,站完最后一班岗,1999年以60岁的年龄光荣退休。然而,退休8年来,他的生活一直不平静。8年后,径直到监狱去服刑了。
孙鹤龄1963年从西南财经大学毕业后志愿到西藏工作25年,后来在胃部被切除70%的情况下,从西藏到内地,从基层到机关。1996年9月,孙鹤龄任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行政职务为正厅级,享受副部级待遇,至此,孙鹤龄达到了他人生仕途的巅峰。他在学术研究方面也颇有成果,享受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但是,谁也不知道他还有两块心病,并在他退休之后被揭开。
2001年10月,“蓝田造假案”案发,随即在全国引发连锁反应。2003年4月4日,孙鹤龄被“双规”。他立即明白是蓝田公司上市和自己亲属子女买股票引发的。但是孙鹤龄心存侥幸,他斩钉截铁地对办案人员说:“我的确没有贪污受贿,这个原则我很清楚!请你们查实。”这次简短的“双规”谈话很快结束了,后来组织上对他的“双规”解除。
孙鹤龄的两块心病:一是帮助蓝田股份上市,但他自认为都是照章办事;二是帮助自己的女儿和妻妹购买的10万股蓝田内部职工股票获利488万元,孙鹤龄认为只要及时纠正错误,就可以向组织交代了。
于是,在被“双规”之后,孙鹤龄开始了积极的自我拯救。在“双规”期间,孙鹤龄“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积极交代并写了材料”,同时孙鹤龄让女儿退赔。女儿钱不够,为了表示诚心,孙鹤龄还拿出自己的6万元。因为女儿已经与丈夫离婚,女儿前夫所欠40万元由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由女儿前夫归还。在此期间,孙鹤龄积极退赔了125.6万元。加上后来湖北荆州市警方收缴的308万元及补交的款额,孙鹤龄及亲属子女共退赔了430余万元资金。
退赔后的孙鹤龄以为这样就完事大吉了,岂料,孙鹤龄所在党支部对其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这是令孙鹤龄不能接受的。他向党组织提交了《我的申诉》,重申了自己的三条意见:一是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是公正履行职责,他不是决策者;二是决不同意受贿的结论;三是在担保问题上有失误,但不是滥用职权。
那么,在孙鹤龄提出的这三条意见中,到底潜藏着什么样的内幕呢?
由“幕后推手”到“提供便利” 在农业部金融领域,身为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包括蓝田股份上市之时,孙鹤龄成为重要运作者之一。
沈阳蓝田成立于1992年,由沈阳市新北副食商场、沈阳市新北制药厂和沈阳莲花大酒店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的方式成立,3家发起人均隶属于沈阳行政学院。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瞿兆玉担任沈阳蓝田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据中国证监会后来查证,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采用多种造假手段,经农业部推荐和运作,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8.38元发行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
在蓝田股份上市前的一些审核工作中,孙鹤龄作为农业部财务司长,一直担任执行者的角色。蓝田股份上市以后,其财务数字一直保持神奇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到2000年末增长了10倍,达28.38亿元,“蓝田神话”由此诞生。
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几百字短文,率先质疑“蓝田神话”是靠贷款支撑起来的。此后,各大银行再也不给蓝田股份发放贷款,蓝田股份的资金链由此断裂,蓝田股份造假由此案发。
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瞿兆玉同时落马的还有涉及蓝田案的原洪湖市委副书记、市长韩从银等人。
在瞿兆玉、韩从银等人落马前后,有关部门也把目光聚焦在蓝田股份上市的幕后推手上,于是,时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孙鹤龄成为焦点。因为在蓝田股份上市的运作过程中,多有造假行为,之后孙鹤龄被认定为这一过程的“主要决策人之一”。这个说法立即遭到了孙鹤龄的强烈抵触。
孙鹤龄在2005年6月3日提交给党组织的《我的申诉》中,坚决否认自己是蓝田神话的“幕后推手”。他申诉称:上市的每个环节都是按照证监会文件精神办理的,手续完备、程序透明。我根本没有蓝田股份上市决策人的权限!在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我与瞿兆玉没有任何私下交易承诺,也未收受任何好处,完全是公事公办!
孙鹤龄的申诉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没有就此追究孙鹤龄的责任,在此后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过程中,也仅仅认定“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履行审批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及发行股票申报审核的职责过程中,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便利”。
虽然摘掉了扣在自己头上“幕后推手”的帽子,但也正是孙鹤龄为蓝田股份的上市“提供了便利”,才有了下一步10万元股票获利488万元的“不当得利”。
帮女儿买股票构成受贿证据 尽管孙鹤龄泣血申诉、苦苦哀求女儿退赔,甚至不惜动员女儿跟前夫打官司进行“自我拯救”。但是,孙鹤龄帮助女儿购买10万股蓝田内部职工股并获利488万元是无法推掉的,因此被开除党籍。更令孙鹤龄没有想到的是,党纪处分仅仅是个前奏,纪检部门已与司法机关沟通,后者将介入孙鹤龄受贿案的调查取证。
此时的孙鹤龄不了解这些,他坚决抵制“受贿”的结论。孙鹤龄认为自己没有受贿的理由很简单:他没有收受瞿兆玉的任何好处,不但按规定办事,还帮助农业部从瞿兆玉那里筹集了500万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瞿兆玉用500万元给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赞助,换来一张荣誉证书,瞿兆玉的出手大方和公关能力,最终在1996年5月27日证监会批复蓝田股份上市得到了验证。在蓝田股份正式挂牌上市之前,瞿兆玉专程来到孙鹤龄的办公室表示感谢。这时候孙鹤龄很正经地说:“我们只是履行工作职责,没什么可感谢的。”
瞿兆玉说:“那你买点蓝田内部职工股吧。”作为财务司司长,孙鹤龄当然知道内部职工股一旦上市意味暴利。但他依然说:“部里有规定,处以上干部不准炒股。”瞿兆玉也说:“你可以让家属、小孩买,不会有事也不会违规。”说完就走了。
买不买蓝田原始股?几天之后,孙鹤龄在岳母家里见到了女儿和妻妹,于是他把瞿兆玉劝说亲属子女可以买股票的事说了,女儿和妻妹立即表示让孙鹤龄帮助买些内部股。几天之后,孙鹤龄给瞿兆玉打电话购买了10万元股票,3年后变成了488万元。
而孙鹤龄认为,反正原始股是花钱买的不是送的,不算受贿,再说自己又不买,所以他根本没把这事当作是犯罪。直到2006年7月28日,孙鹤龄在“双规”后的《交待材料》中,“经过检察官的启发和帮助”才初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法院判决中,孙鹤龄因为帮助亲属子女购买股票构成受贿罪获刑7年。
帮企业贷款 变成滥用职权 孙鹤龄的第二宗罪是“私自动用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资金为天鸿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造成23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这一条,在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因此获刑2年。
1996年,已经升任农业部财务司长的孙鹤龄到无锡开会,遇到天鸿公司副总经理陆某,陆某邀请孙鹤龄一行到天鸿公司参观,受到了该公司总经理蒋某热情接待。这家企业曾被农业部评为全国百家优秀乡镇企业,给孙鹤龄留下了“有实力”的印象。
1996年12月,蒋某找到孙鹤龄,称企业有困难,想从财务司借款。孙鹤龄表示可以帮助贷款。经过联系,中信实业银行同意贷款,但提出要有担保。因为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本金由财务司代管,孙鹤龄私自决定由基金会出面担保,并代表基金会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将基金会一张500万元半年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1995年12月5日,天鸿公司获贷400万元,期限半年。
1997年6月5日贷款到期,天鸿公司仍没有履约还贷。在孙鹤龄退休之前,除了两次派人催要之外,电话催要、写信催要这些方法他都试过了,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2年9月9日,天鸿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之后,科教基金会先后多次与中信实业银行协商还贷事宜,双方最后同意各自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2003年,按照担保合同确定的500万元质押金额,由科教基金会承担经济损失230万元。
在整个担保贷款过程中,孙鹤龄的动机只是想帮助优秀乡镇企业的发展,最后却把自己给陷了进去,也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帮蓝田上市、帮女儿买股票、帮企业担保贷款,最后68岁的孙鹤龄把自己送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在法庭上,由于事先孙鹤龄与辩护律师钱列阳交换过意见,钱列阳建议孙鹤龄承认有罪并为他进行轻罪辩护,所以孙鹤龄一上来就说:“我承认这两个罪名。”接着低声说:“我一直小心谨慎,女儿的事是我参加工作以来最大的失误,也是我晚年刻骨铭心的教训。我没有把握好自己,在女儿购股问题上没有过好亲情关。”
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孙鹤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后,孙鹤龄没有提出上诉。至此,这场长达8年的案件终于落幕。(特约撰稿 丁一鹤)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