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领走23万遗产
□ 《记者观察·民声》记者 刘亚涛
离异夫妻为共同财产诉讼数载,在官司尘埃落定之时,男方因病去世,女方代其女儿向法院索要男方遗产时被告知:近23万元款项已被一位女律师领走
2007年9月,得知杨来顺去世的消息那会儿,徐小梅很失落。
而今,她又有了争斗的目标。“杨来顺的遗产只该属于他的两个女儿!”
夫妻纷争因财产
河南省漯河市人杨来顺与徐小梅原系夫妻,2001年7月,两人经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杨楠(化名)判随徐小梅生活,判决书同时对已查明的双方共同财产做了分割。
当时,对于漯河市文化经济开发公司(该公司系杨来顺挂靠漯河市文化局成立的企业,下称经济开发公司)名下的财产,法院认为两人证据均不力,判决对此不作处理,“待产权明晰后可另行起诉”。
其实,此生效判决是漯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结果,杨来顺1999年年初就到源汇区法院起诉离婚了。
杨来顺的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除了杨楠,杨来顺还有一个女儿名叫杨燕(化名),是其与前妻所生。与前妻离婚时,法院判杨燕随杨来顺生活。此外,1998年后随杨来顺生活(此时杨来顺与徐小梅已分居)的还有杨来顺妹妹所生,现已成年的男孩杨明(化名)。当年杨来顺与前妻不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私自抱养杨明。而杨来顺与徐小梅再婚后,徐小梅则一直认为杨明是杨来顺的私生子。
徐小梅说,她与杨来顺闹到目前的地步,主要是杨来顺老家亲戚的原因。“1999年,杨来顺起诉离婚的同时就开始转移财产,他把经济开发公司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了漯河市中北商贸有限公司,而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他姐姐杨桂珍。不光如此,杨来顺还以经济开发公司、他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买了多处房产,这些在当初的离婚判决中都没有认定。”
与杨来顺离婚以后,徐小梅心中不平,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查找杨来顺的财产,收集证据,以图依法讨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苦斗数载争财产
2004年,徐小梅把杨来顺起诉到源汇区法院,要求法院对经济开发公司进行确权。2005年4月,源汇区法院(2004)源民一初字第293号判决确认,公司属杨、徐两人共有。
早在2002年8月,杨来顺把经济开发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彭喜荣,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漯河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彭喜荣还应支付经济开发公司购房款37.2962万元。徐小梅得知消息后,随即把杨来顺和经济开发公司起诉至源汇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来顺给其120万元售房款的一半。2005年12月5日,源汇区法院依徐小梅申请,裁定扣押了经济开发公司在彭喜荣处的债权37.2962万元(此款当时彭已缴至漯河市中级法院)。
为阻止徐小梅分得财产,杨来顺对已经生效的(2004)源民一初字第293号判决申诉再审。2006年6月26日,杨来顺申诉成功。同年7月3日,针对徐小梅起诉要求平分售房款案,源汇区法院再次作出裁定:中止审理。因为,该案需以确权纠纷案的再审结果为依据。
2007年1月5日,源汇区法院的再审结果出来:维持(2004)源民一初字第293号判决。杨来顺对此结果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法院,官司又拖了半年多。当时,他已身患重病。预见官司胜诉无望,杨来顺的亲戚提议协商解决。
2007年8月8日,杨来顺的姐夫姬永德代表杨来顺与徐小梅达成调解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属夫妻共有,扣押在漯河市中级法院执行部门的37.2962万元中的14.3万元归徐小梅所有,余款属于杨来顺;位于马路街开发大厦南楼8层的4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徐小梅所有。同日,漯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漯民一终字第201号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确认。
2007年8月底,在杨来顺姐姐杨贵珍、姐夫姬永德协助下,徐小梅拿到了4套住房的房产证。同年9月17日,徐小梅按双方协议要求来到源汇区法院,就其起诉杨来顺及经济开发公司平分售房款案申请撤诉。同日,源汇区法院针对此案又作出两份裁定,一份内容是准予撤诉,一份内容是解除对37.2962万元款项的扣押。
直到2007年10月11日,徐小梅才领到属于自已的14.3万元。
律师解释领巨款
2007年9月初,徐小梅从杨来顺的大女儿杨燕处得知了杨来顺已于2007年8月16日去世并已下葬的消息。
杨来顺已经去世,剩余的22.9962万元款项如何处置?徐小梅告诉记者,她领取当时属于自己的14.3万元执行款时,漯河市中级法院执行一庭的副庭长谷俊武说剩余的22.9962元钱属于杨来顺的遗产,要按遗产继承来走,继承人需办理公证书后才可以到法院来领款。
2007年10月15日,杨来顺的姐夫姬永德来到漯河,拿出一份协议:杨来顺在法院的22.9962万元遗产,由杨与前妻所生女儿杨燕、与徐小梅所生女儿杨楠及“私生子”杨明3人原则上均分,杨楠尚未成年,可多得近2万元;杨还遗有三套房子,3位继承人每人一套;杨欠姬永德8万余元,由上述3人均摊,在法院领款时偿还。徐小梅考虑后对此协议表示认可(记者曾在徐小梅处看到了杨燕、杨楠和杨明共同签名的此协议)。
此后,徐小梅开始为办理遗产公证所需的各种身份证明奔忙。在此过程中,徐小梅得知了杨明的真实身份。今年1月12日,徐小梅从谷俊武处意外得知:22.9962万元已被经济开发公司执行代理人王艳丽领走了!
和徐小梅与记者描述的事实不同,今年3月17日,谷俊武电话告知记者,他从来没对徐小梅说过这笔款项是杨来顺的遗产,款项是属于经济开发公司的。2005年年底,经济开发公司诉彭喜荣案胜诉后,就已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王艳丽全权代理该案的执行。此笔款项解封后,经济开发公司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今年1月12日,经济开发公司在他那里办理完领款手续,何时从财务上领的款不清楚,因此案相关事宜由王艳丽全权代理执行,具体情况可向她了解。
今年3月18日,王艳丽向记者提供了2007年8月10日杨来顺以经济开发公司名义全权委托姬永德和杨明凭公司印章处理公司全部法律事务的委托书、杨明系杨来顺儿子的户籍登记卡、2007年11月7日杨明以公司名义委托王艳丽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收执行款项的委托书等材料。
对于22.9962万元是否杨来顺遗产,王艳丽作了如下解释:只是在双方的调解书上才有“经济开发公司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没有任何生效判决作出过这样的认定;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是“集体企业”,她代理公司执行事宜并代收执行款,是依经济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杨来顺生前全权委托人的转委托进行的,这笔款项还属于公司;她只是经济开发公司与彭喜荣房屋买卖纠纷案的诉诉讼代理人和执行代理人,对其他情况不了解。
当记者问这笔款项目前在哪时,王艳丽说在其个人账户上,并表示如不是源汇区法院后来把款项冻结,她就在扣除公司所欠代理费后交给公司委托的公章持有人了。
继续争斗为遗产
据记者调查,今年1月底,姬永德和一个叫杨国顺的人向源汇区法院提起借款诉讼,诉称杨来顺生病期间借他们现金共12万元整,应由杨来顺的三个子女偿还,把杨燕、杨楠和杨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进行清偿。今年2月,源汇区法院依两原告申请冻结了由王艳丽“掌控”的20万元“遗产”(其中2.9962万元已作为经济开发公司所欠王艳丽律师代理费被扣除)。
今年3月18日采访完王艳丽后,记者将其提供的有关复印件和徐小梅复印自漯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有关材料作比对之后,发现了一个令人迷惑的地方:2007年9月17日,37.2962万元款项依源汇区法院的裁定解封,同一天,经济开发公司向漯河市中级法院递交盖章后的“执行申请”,并声明委托王艳丽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有关事宜,而此时杨来顺已去世,其生前的全权委托人姬明德与杨明还未和王艳丽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且,王艳丽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漯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指派王艳丽作为公司执行代理人公函的日期竟然是2007年8月6日,即在杨来顺还没有以经济开发公司名义全权委托姬明德和杨明之前!
徐小梅对王艳丽领走款项之事反应强烈,今年春节过后还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都是假的,手续都是事后补的。如果是真的,钱一解除扣押,不等我领走那14.3万元,律师就可以把37万余元款项全部执行走了;如果是真的,姬永德去年10月份就没必要拿出那份‘遗产继承协议’了;如果是真的,姬永德何必再去源汇区法院起诉,钱在王律师那儿,她直接交给公司的代理人、印章的持有人不就行了?我跟王律师比较熟悉,她很了解我和杨来顺之间的纠纷。”
“姬永德起诉,好呀,欠条上的杨来顺签名明显是模仿的,我要代理两个女儿当庭提起反诉,跟他们斗争到底!要知道,杨来顺当初把公司全部财产转给中北商贸公司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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