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23部队王大刚近日给本报发来信函说:我哥哥在北京承租了两间街面房开饭馆,最近要拆迁,但在停产停业补偿费问题上,与出租人不能达成一致。请问:这个争议如何解决?有哪些相关规定?
本报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郭宝生回复如下:对于房屋拆迁争议,首先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然后可以提起诉讼。
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指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三是2003年12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四是2001年10月通过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