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司法与政治双重意义的马英九“特别费”案,4月24日经台湾“最高院”三审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二审无罪判决,全案定谳。2006年7月,民进党“立委”检举原台北市市长马英九使用“特别费”涉嫌违法。当年11月,台湾“高检署”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
2007年2月马英九“特别费”案侦结,马被依据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起诉,随后马辞去国民党主席。当年8月14日和12月28日的一、二审,均判马英九无罪
马英九“特别费”案:三审无罪定谳风波了犹未了 张欢
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所涉的“特别费”案,4月24日经台“最高院”三审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二审无罪判决,全案定谳。
三审判决书认为,马英九“主观上并无萌生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更未施用诈术”,“"特别费"全数"因公支出"用罄”,无不法所得,故判无罪。而马英九任台北市长期间的秘书余文,则因以不实发票核销“特别费”,触犯伪造文书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马英九办公室新闻发言人罗志强表示,马阵营以平常心看待判决结果,因为马英九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他说,马英九4月24日下午一直会客,3时多打开电视才获知三审结果。其间幕僚当然也向马英九汇报,整个办公室的运作一如平常。
去年2月13日,马英九“特别费”案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直接导致马辞去国民党主席之位。
“善良人彷徨无措,邪猈者枭叫狼嚎,我一生清廉居然被起诉,对英九来说,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被起诉当天,马英九曾用这样的话表达冤屈。经过一年多时间,历经3次审判,这宗案件终于在马就职前夕尘埃落定。
马英九、周美青夫妇的宠物犬“马小九”现身,周美青怕它受到惊吓,低头安抚。马英九曾被指以“特别费”支付“马小九”认领。
蓝营支持者拿着马英九“公仔”为他加油打气。
案件回放
“第一家庭”弊案连连绿营“护盘”发起反扑 2006年6月至11月间,台湾岛内弊案丛生,从陈哲男、马永成到赵建铭、吴淑珍,每个涉案人员都与陈水扁密切相关。为此,蓝营在台立法机关发动三次罢免陈水扁案,以施明德为首的“红衫军”更是掀起“倒扁”风潮。当年11月3日,台北地检署宣布“国务机要费案”侦结,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涉嫌贪污和伪造文书罪,吴淑珍被起诉,陈水扁因受所谓“刑事豁免权”保障,需待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此案使陈水扁及民进党的“执政”地位岌岌可危。
为了反击外界猛攻“国务机要费案”,陈水扁辩称,“国务机要费”的性质是“特别费”还是业务费,审计等有关单位的认识不一样,老百姓更是不清楚,必须建立制度,否则马英九等“首长”也会陷入两难。民进党籍民意代表叶宜津甚至提出要陈水扁“大赦”所有存在“特别费”问题的部门“首长”。民进党籍民意代表谢欣霓、王世坚等自2006年7月28日赴“审计部”查账起,几乎周周曝料,从马英九用“特别费”养爱犬“马小九”,到余文以假发票报账,致使马英九于2006年11月14日首度被检方约谈。当时的台北市政府秘书处组员余文,为了方便报账,将3754张小额发票,全以大面额的其他发票代替。“高检署”查黑中心先后三度约谈马英九。在第二次约谈时,将其身份由“关系人”变为“被告”,也让马英九的政治生命出现危机。
2007年2月13日,查黑中心宣布,马英九自1998年12月至2006年7月于台北市市长任内,“诈领”“特别费”1117万余元新台币,依贪污罪起诉马英九;市府秘书余文涉嫌贪污76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市府员工廖鲤等5人,则获缓起诉处分。马英九当晚召开记者会,对遭此劫难表示痛心疾首,决定化悲愤为力量,正式宣布参选2008年“总统”,并辞去国民党主席一职。
法院速审速判马英九场场到庭
2007年3月6日,台北地方法院经抽签确定由审理“国务机要费案”的蔡守训担任审判长,法官吴定亚、徐千惠为陪席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合议庭自2007年4月3日至6月5日召开五次准备程序庭,2007年7月3日至31日连续六次开庭审理,前后仅用4个月时间即审理完毕。
台北地方法院2007年8月14日一审宣判马英九无罪,余文判应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蓝营支持者欢呼雀跃,士气大涨。绿营大骂“台湾司法已死”。马英九则表示,高兴一天就好,还须冷静应对二审。
2007年8月17日,台北地检署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声明上诉,全案确定将进入第二回合诉讼战。二审10月初开始后,经过3次开庭,在11月30日辩论终结,12月28日宣判马英九无罪。台湾“高检署”在二审宣判后认为,本案判决攸关“首长”“特别费”性质的认定,未来确定判决的法律见解对侦审中同类型案件具有关键性的指导作用,宜由“最高法院”就此争议问题作出统一见解,较能避免同类案件的用法歧异,因此于2008年1月9日决定对马英九“特别费”案提起上诉。台“最高法院”则是针对上诉理由,表示将了解二审判决是不是真有引用法则失当的地方。
4月24日下午3时,台湾“最高法院”审理前台北市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召开记者会说明判决结果。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发言人宣布,驳回检方上诉,马英九无罪定谳。此外,余文上诉部分也被驳回。
在历时将近两年的马英九“特别费”案中,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一时间遭告发的民进党“四大天王”(谢长廷、苏贞昌、吕秀莲、游锡堃)“特别费”案,迄今仍在侦查阶段。与马英九每次均到庭应诉不同,“国务机要费案”的被告吴淑珍等却以生病、“释宪”等种种借口拖延诉讼。在马英九“特别费”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充分准备,严阵以待,攻防激烈,火药味十足。法庭外蓝绿支持者壁垒分明,相互呛声。
各方反应
疑似“修法”特赦邱毅放言“翻脸” 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涉及的“特别费”案三审无罪定谳后,传出马英九规划通过“修法”特赦岛内涉及“特别费”案的6000多名行政官员。消息一经传出,陈水扁、吴淑珍涉及的“公务机要费案”是否也会得到特赦引发台湾社会关注。蓝营一些民意代表出面表示质疑,台湾媒体最新的民调也显示,57%的民众不赞成特赦陈水扁夫妇的“公务机要费案”。“打扁”不遗余力的国民党“立委”邱毅甚至说,哪有独厚“贵族”的道理,要是谁赦免陈水扁夫妇,“我就翻脸”。邱毅近日接受媒体访问时已表示,“特赦”陈水扁“要不是伪善,要不是权谋,要不就是无知”。陈水扁一定要受到司法的制裁,“这样能使后来的领导人有所警惕”。
对于一些民意代表的质疑,国民党方面今年4月26号出面强调,由“立法机构”“修法”,统一解决全台6000位行政官员的“特别费”案,是可行方向,但“修法”绝对不是为目前已在审理中,并可能涉及贪污、伪造文书罪嫌的绿营政治人物解套。国民党“立法机构”党团副书记长吴育升4月26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民党方面认为“修法”是解决“特别费”案的可行方向,但无论如何“修法”,都不可能为目前已在审理中的绿营官员“特别费”官司解套,也不可能为贪污及伪造文书脱罪,更不可能涵盖“公务机要费”案,因此,国民党团与民进党团对所谓“修法”的意义及概念可能不同。
国民党方面表示,解决“特别费”案,最好的时机应该是在南北检调对“特别费”案出现不同见解时,由检方做出统一解释,再由“立法机构”配合“修法”。但检方错失了解决“特别费”争议的最好时机,因此现在如果靠“立法机构”“修法”,要取得民意支持及“朝野”共识,难度会高出许多,也需要更多的时间。
参考三审解释扁珍麻烦不小
台湾的所谓“首长特别费”分两部分,一半只要首长签字就可以在月初把钱领走,为“领据报销”的部分;另一半则是实报实销,供首长请客、送礼等公关用途,必须拿发票、单据才能核销。
而“最高法院”在三审判决书中指出,“特别费”领据报销的半数,并不是首长“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必须用于“因公”目的,不得私用。如果检方采纳这一观点,就意味侦查其他人的“特别费”案时,还需要一一核对所使用“特别费”是否因公支出。对许多绿营官员来说,“特别费”是否全数用于因公,恐怕会成为大问题。
而官员若还有授意手下用不实发票报销“特别费”的情形,比照余文的罪行,则也将被判“伪造文书罪”。媒体分析认为,按照吕秀莲等人的案情来看,结合马三审判决内容,恐怕绿营“天王”“特别费”案难以善了,将“血流成河”。
审理陈水扁“公务机要费”的台北地方法院4月24日表示,会参考马“特别费”案判决中的见解。台湾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并不代表陈水扁和吴淑珍也将获判无罪,反而意味着他们麻烦大了。
台检方起诉“公务机要费”案,主要是认为吴淑珍搜集他人发票,交给陈水扁办公室的官员和出纳等人,用来核销“公务机要费”台币1000多万元,被依伪造文书及贪污罪起诉。陈水扁则被认定为夫人吴淑珍的共犯,将在他“5·20”卸任后起诉交付审判。
一个可以说明吴淑珍怎么用“公务费”的典型例子是,一名台湾富商送价值105万元的钻表给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当结婚贺礼,但吴淑珍不喜欢,想换成147万元的钻戒,硬让商家打折成132万元后换货,还以27万元的SOGO礼券补差价,然后再用买礼券的发票请领“公务机要费”。
检察官认为,依“最高法院”见解,以单据或发票核销的“公务费”,必须“公款公用”自不待言,而吴淑珍不仅以他人发票申领“公务费”,钱还用在买钻戒上,当然涉嫌贪污。
马案中,余文用大额发票取代小额发票核销市长“特别费”,便宜行事简化程序,但这些钱仍用于公务,而吴淑珍却是以发票诈领的“公务机要费”,全用于个人花费,案情严重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台湾法律界说,以马“特别费”案标准,扁珍“代志大条了(麻烦大了)”。
编辑手记
其他“特别费”案该怎么办 马英九“特别费”案,牵涉司法与政治双重意义。在司法上,不仅是马英九个人清白与否的问题,其判决结果也可能影响“特别费”核销制度的认定,以及影响全台湾“行政机关”现任及退休“首长”,包括同样因“特别费”案遭起诉的吕秀莲及前民进党主席游锡堃等人,是否也涉及违法等问题。政治方面,检方指控马英九所涉的两项罪名,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背信罪的部分不得再上诉第三审;贪污罪的部分则可上诉到第三审。根据台湾现行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受10年以上徒刑,尚未确定者,即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因此“特别费”案曾经一度对马英九的政治前途及国民党和泛蓝的未来,都有过关键性的影响。
台湾有媒体近日认为,马英九“特别费”案判决无罪定谳,为台“司法史”上首件“领据”“特别费”案的确定终局裁判,同时把“特别费”定调为非实质补贴,而且须“因公使用”。法院的判决虽是终局判决,但判决对事实的认定,衍生的纷争还要再起,也打消了检方想把“特别费”案丢给“最高法院”解决的取巧心态,一切还得重新再来。
“特别费”案件,最早“检察总长”陈聪明怠于职守,放弃寻求统一见解的契机,背后有其政治压力的考虑因素存在,之后出现的一审无罪、上诉;二审无罪再上诉,无非是把自己可以解决的问题,丢给法院去解决。然而,从“最高法院”的判决观察,显然“最高法院”并不愿意埋单,外观看似无罪定谳,但却隐藏彼此互踢皮球的深层功力。
对于三审无罪判决,首先要厘清的是,马英九无罪定谳,是个案终局判决,并非“判例”。马英九被起诉的“特别费”案,说是“特别费”案,但马案却是全台唯一一件因“领据”“特别费”案被诉的案例,也是首件的定谳判决,与民进党“天王”涉及的“特别费”案完全不同,因此以马无罪定谳,要与其他“特别费”案画上等号,甚至拿机要费案作对等比较,根本犯了逻辑上的错误。
法院的判决理由,认定“特别费”不是实质补贴,须要因公支出,推翻了一、二审法院对“特别费”属“实质补贴”的见解,却又认同检方对领据“特别费”也要公款公用的看法,依伪造文书罪判处余文有期徒刑一年确定。目前台湾“最高检察署”特侦组侦办中的“首长”“特别费”案件,总共近200名“首长”涉案。那么,“特侦组”手中的“特别费”案,到底该怎么办?看来残局还是要检方自己收拾。
新闻背景
马“特别费”案大事记 2006年8月,民进党“立委”检举,台北市市长马英九的“特别费”未经过核销,直接汇入私人账户,有违法之嫌。台“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对全案进行分案侦办。
11月14日,台北“地检署”首度以“关系人”身伤传唤马英九到案说明。
2007年2月13日,检方侦结。依台北“地检署”起诉书,马英九遭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1117.62万余元。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76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经过4个月审理后,认为马英九以领据领取特别费,未施用诈术也未使任何人陷于错误,是“沿袭依例被动领用”具实质补贴性质之“特别费”,因此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判应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8月17日,台北“地检署”决定对马英九、余文提起上诉。
8月30日,民进党台北市“议员”颜圣冠就马英九每个月转汇部分“特别费”给太太周美青使用,以及以“特别费”支付宠物犬“马小九”认领、医疗等费用,到台北“地检署”递状告发马英九涉嫌侵占公有财物罪及伪造文书罪。台北“地检署”也在同日向法院检送上诉理由书,指一审判决多处引据失当,且应该勘验马英九侦讯过程全部录音录像。
12月28日,台湾“高等法院”经过两个半月审理后,驳回检方上诉,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部分则改判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余文随后对外声明将提起上诉。
2008年1月9日,台湾“高检署”认为二审判决引用“法务部”的法律谘商意见、“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行政惯例”等说法,有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法则不当等违背法令情事,况且对“特别费”性质的见解理由矛盾,宜由“最高法院”就此争议问题作出统一见解,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4月24日,经过三个多月审理,“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与余文的上诉,维持二审判决定谳。维持对马英九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