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张某曾经是恋爱关系,并于2000年生有一儿子。由于后来我们的感情出现问题,我们并没能结婚。现在张某已经结婚,但我依然是独身。在我和张某分手的时候,张某给了我5万元钱,作为我们儿子的抚养费,我们还签了一个协议,约定收了他的5万元钱后,抚养儿子的事再也与其无关。
这些年来我一直一个人抚养我的儿子,没有找过张某。但是,自从去年孩子上学以后,我感到经济状况明显下降,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很困难。
不久前,由于我所在的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问题,公司面临倒闭的危险,我的收入也降低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几乎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我只好找张某求助,希望他每个月能适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他却一口拒绝了我的要求,说钱已经给过,孩子的事与他无关。
请问,张某的说法合法吗,我能否要求他继续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读者:王华
王华:
你可以要求张某适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另外,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你们虽然在分手时签订了协议,但是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请求。
(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