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车撞身亡 遗腹子索赔起争议
本报讯 (记者 杨昌平) 房山区一男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死前他妻子已经怀孕,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是否应该赔偿遗腹子的抚养费用?今天上午,此案在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开庭审理。
2007年12月4日夜,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房山区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经房山区妇幼保健医院诊断,张某的妻子黄某已怀孕。黄某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在起诉时,黄某尚未分娩。但是,她的索赔费用有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1万余元,其中还包括遗腹子的抚养费13万余元。
法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明确排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被抚养人”规定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中的“未成年人”并未明确包括胎儿。能否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胎儿预留份”的规定,判决支持有关遗腹子抚养费的诉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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