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24日,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和雪豹精细化工研究所作为原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江苏溧阳市三家关联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收购企业”为名,获取原告的非专利技术成果,要求判令被告赔偿4145万元。
目前江苏省高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原告诉称,2002年11名下岗工人自筹资金作为股东,创建了某农化有限公司,但由于企业技术落后导致严重亏损。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和雪豹精细化工研究所得知情况后,一方面出于扶助下岗职工创业,同时也为科研项目进行产业化试产的需要,便向该企业提供了独特的“双光气工艺技术”,并注入数百万元资金开展科研活动。此后,该农化有限公司因违反《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运输货物,导致海运事故发生,再次陷入困境,并最终全面停产。
企业停产后,掌握了上述技术成果的农化有限公司经理徐某,瞒着雪豹研究所、雪豹公司,私下与另两家企业商洽“企业资产转让”,并将雪豹研究所和雪豹公司支援下岗工人创办企业的技术签订于“企业资产转让”的合同里,牟利4200多万元。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和雪豹精细化工研究所认为此举构成侵权,因而引发了上述侵权纠纷诉讼案。
(顾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