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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收交易规费22元被起诉
股民打赢官司获赔2.5万
刘娜
因为计算错误导致多扣了客户22.01元证券交易规费,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日前被判不仅要退还客户被多扣的钱,还要支付其2.5万余元作为赔偿。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马先生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向马先生退还多扣的交易规费人民币22.01元,并支付其就餐费、电话费、交通费、打印费、邮资共计2.5万余元。
【案由简介】
2005年3月17日,马先生与成府路支行、汉唐证券公司北京裕民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裕民路营业部)签订《客户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马先生使用其在成府路支行开设的民生卡内活期储蓄账户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裕民路营业部代理证券交易业务。
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曾于2005年4月7日和2005年5月18日两次返还马先生多扣的交易规费4.8元和12.82元。
2006年4月11日至2006年4月17日,马先生共成交5笔证券交易,合计应缴纳交易规费2.99元,成府路支行实际共扣交易规费25.00元,再次多扣交易规费22.01元。
原告呈诉
马先生多次找到成府路支行、汉唐证券公司要求返还多扣的交易规费,但均未果。马先生只得到法院起诉,要求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退还多扣的22.01元的交易规费;支付其牺牲休息时间的补偿费、律师费、就餐费、电话费、交通费、打印费、邮资、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683897.03元;并要求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缴纳罚款350万元,上缴国库;同时要求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法制晚报》的显著位置公布本案的裁定、判决结果,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等。
被告辩诉
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认可共从马先生的账户内扣除交易规费25.00元,但不认可多扣了22.01元的交易规费,并主张是否多扣应由裕民路营业部确认。同时,成府路支行称是收到了裕民路营业部的口头指令以后才于2005年4月7日和2005年5月18日两次返还了马先生多收的两笔交易规费,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供充足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成府路支行虽称其于2005年4月7日和2005年5月18日两次返还马先生多收的两笔交易规费4.8元和12.82元的行为是收到了裕民路营业部的口头指令,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马先生交易规费的多次错扣,是因交易规费的计算错误所致,而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对于2005年4月7日和2005年5月18日两次错扣交易规费的返还,说明成府路支行承认对这两次的错扣负有责任,故法院认为成府路支行理应对2006年4月11日至2006年4月17日从马先生账户内多扣22.01元交易规费的行为负责。
关于马先生要求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支付其牺牲休息时间的补偿费、律师费、增加赔偿数额82%、要求成府路支行缴纳罚款350万元上缴国库,并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法制晚报》的显著位置公布本案的裁定、判决结果,同时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上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对于马先生要求成府路支行支付其就餐费、电话费、交通费、打印费、邮资、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判定。判决成府路支行支付其就餐费、电话费、交通费、打印费、邮资共计2.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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