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新华社记者 杜宇
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是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1998年以来,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对于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在总结以往培训实践的基础上,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主要体现在补贴的对象、确定补贴标准的原则以及补贴的办法等方面。
补贴对象范围扩大 《通知》规定,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还可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与现行政策相比,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扩大到了所有失业人员。”
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在补贴标准上,针对一些地方因标准过低,影响职业培训质量等问题,《通知》规定,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进而提出,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还可提高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各地在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培训的类型和层次,比如,创业培训因小班授课,对培训师资和内容要求较高,加上后续服务时间较长,补贴标准可定得高一些。”
此外,职业技能培训因培训的专业和层次不同,培训成本差异较大,因此,在制定补贴标准时也要区别对待。
完善补贴办法 提高培训质量 《通知》强调,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经费补贴要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本质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落实这一政策,不仅有助于引导劳动者根据自身需求,积极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的机制,有助于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专业,调整培训内容,大力开展定单培训,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的同时,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