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司机追讨数千小时加班费
当事人何先生提起劳动仲裁,某医院表示愿补偿3万元“庭外和解”
本报记者 秦兴梅 彭晨
实习生 吴斐然 张爱咪
福田区劳动仲裁庭日前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欠薪案。
抢救任务重报酬偏低
昨日下午,何司机向记者讲述了他从事急救工作几年来的酸甜苦辣。他说:“我2004年4月1日起任急救车司机。在深圳,救护车司机从接到出车命令到发动汽车,一般要求1分钟。为了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奔赴现场救死扶伤,我每天上班的时候精神都高度紧张,对讲机随时带在手边,就连晚上睡觉也不敢熟睡,总是担心突然会有任务。”
在何司机供职的医院,两组院前急救人员24小时轮班,每组有医生、护士和司机3人,值班12小时。何司机说:“在救护车出动和维护时,我是司机。到了目的地,我又是担架工人,负责搬送担架、抬病人下楼等。虽然辛苦,但苦中有乐。每次想到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自己就感到欣慰。”
不过,何司机认为,医院对他付出的辛劳并不认可,给付的报酬和其他医院急救车司机相比差了一大截。在何司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工资单上,记者看到,2007年10月应发工资为1160元,扣除养老费及水电房租之后,实发858.67元。奖金实发524.31元。
何先生还向记者出示了医院颁布的《关于救护车及其司机管理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救护车司机实行二人专职24小时负责制,由医院聘用。在薪酬方面,规定救护车司机的工资报酬由医院与司机协商确定。医院另外发给夜班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如果下午5点半后“120”出车,则发给出车补助每天20元。
何司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中写道:2006~2007年间,他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4小时,两年累计为2112小时;周六周日每天加班12小时,两年累计为2304小时。两项总计4416小时。
何先生说:“医院一直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和妻子的月收入加起来只有3000多元。这在深圳来说属于中低收入。”
双方对补偿额有异议
何司机和同事袁司机多次与福田某医院领导协商。该院周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院从2005年7月起聘用何先生担任救护车司机。考虑到医院救护车司机工作的特殊性,即司机长时间在医院待命而实际工作量小,司机薪酬按照院方制订的《暂行办法》给付,以出车次数来核定工作量。
周副院长坦言,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医院的薪酬计算方案也没有向劳动部门报批。现在,医院考虑到他们为院方服务多年,担任救护车司机待岗时间长,作出了向两名司机各补偿2万元的决定。袁司机已经签订了协议。
何司机告诉记者,他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是因为2万元和按劳动法规定计算出的所得仍有不少差距。这次提请劳动仲裁,并不是与医院过不去,而是想要回应得的劳动报酬。
福田区某医院缺席庭审,提出补偿3万元以“庭外和解”。仲裁员征询何司机意见后,宣布择日判决。
律师称当事人可追讨加班费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鲁楷律师。鲁楷认为,如果医院没有向劳动部门申报《关于救护车及其司机管理的暂行办法》并获得批准,则“暂行办法”无效。何司机的加班时间仍须按照8小时以外每天多加班4个小时来计算,周六、周日计双倍。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何司机虽然只为医院服务4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追讨最近两年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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