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5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租务市场随楼市飞升、外来人口大增而日益蓬勃,租赁双方相关的问题、矛盾、纠纷也纷显。澳门法务局表示,从“普法热线”的查询个案反映,加租、分租及如何终止租赁合同(房东收楼及租客退租),都是居民在租赁关系中最常遇到的问题。
澳门法律规定,业主如果想加租,但租客反对,只要租约未到期,业主也不可以此为由单方终止租约。法律也规定,租客如欲退租,至少提前90日书面通知房东,且须要向房东缴付相当于1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
法务局指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按租赁合同内的条款,又或双方其后定出的协议来调整租金。加租协议,可以是事先协议,也可以是事后协议,即订立合同在先,租赁双方协议加租在后。
租约订明加幅免争执
业主欲加租,但租客反对,只要合同仍然有效(即未届满),业主也不可以此为理由,单方终止租约。须注意的是,即使房东与租客签订为期1年的租约,这并不意味1年过后该租约便告失效。租客是有权住到租约届满,并可于之后继续租住最少90天,因为业主起码要提前90天通知。
有关单位认为,租赁双方应以互相信任及尊重为基础,订出合理的协议。为了避免租约仍生效期间租赁双方就加租协议产生的矛盾,可考虑在租约中事先协议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合理的调整租金幅度。
租客退租须提前通知
租客也有权在租期届满前“单方废止”租约,即“退租”,但最少须提前90天以书面通知房东。如果租约中已定有较短的期间,则只要按照所定的期间通知即可。但租客在合同届满前行使单方废止权时,房东有权获得相当于1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双方也可事先协议赔偿方式,但房东可以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的金额。
另一情况是租客“解除租约”,法律规定租客可以解除租约的情况,包括:房屋不能让租客按原定用途享用且并非由租客造成;房屋存在或后来出现问题并危害到租客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在租客解除租约的情况下,便无须对房东作出补偿。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