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储皖中5月4日,原告云南远华投资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局长王斌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判决维持了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对远华公司作出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个是自信洒脱的商界名流,一个是沉着冷静的工商局长,一场激烈的法庭争辩,成了一场儒雅的“君子之争”。4月25日,昆明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这是云南首例“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上百人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
原告席上,福建商会理事长肖荣付说:“局长啊,我借来的1000万是实实在在用于投资的。借来的钱也是钱,你怎么就说我虚报注册资本呢?”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斌回应:“如果所有到昆明投资的商人都在注册后把钱抽走,那昆明招商引资500个亿,岂不成了海市蜃楼、泡沫经济?”
2006年5月16日,为成立云南远华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远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荣付向云南炎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于当日将此1000万元转入远华公司的验资账户上,在取得验资报告后,肖荣付于当日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从远华公司的验资账户上转出退还云南炎峰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2007年9月19日,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对远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远华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虚报注册资本行为;2、处以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50万元,上缴国库。远华公司向昆明市工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维持了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远华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作出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审判长组织双方开展行政协调和解工作,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认为罚款50万元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额度,已无协调和解的空间,故未接受合议庭提出的协调和解建议。
审判长毕建华宣布休庭半小时后进行当庭宣判。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听取了审判长毕建华和合议庭对本案的详细汇报后,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作出了审判委员会结论。本案继续开庭后,审判长毕建华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了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对远华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