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5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江门海关获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关查获的一起走私固体废物进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
据江门海关介绍,去年11月11日凌晨,周某、杨某驾驶“粤广海货6033”船在香港南丫岛北面附近海面,从一艘不知名的趸船上过驳一批固体废物后行至江门水域。江门海关缉私局根据情报,在海上通过雷达扫描发现了该船只,随即对其进行追缉,并从该船上查获走私废电池40吨,废电线路板103吨。
经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船上的143吨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质,包括固态和半固态的。但这类旧产品多是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国家禁止无许可证的固体废物进口。
据悉,近年来,全国海关不断查获废旧家电、废旧汽车轮胎、废催化剂等固体废物走私案件。海关人士指出,由于固体废物本身具有较大污染性,出口国往往以无代价方式转让,走私分子仅需支付少量运费就可将国外已报废的旧产品偷运入境,还可拿到廉价的“生产原料”;加之这些固体废物的加工提炼工艺简单,经过地下工厂的组装,将其改头换面后再拿到市场出售,即可谋取高额利润。因此,走私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屡次走私固体废物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