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妻贤夫祸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经受住诱惑的考验,除了自身的廉洁自律具有关键性作用外,其配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大多数贪官背后都有一个贪婪的妻子,形成了所谓的“夫受贿必涉其妻现象”。
为此,各地争相开展“廉内助”活动,以期发挥配偶对丈夫的廉政监督作用。
毋庸置疑,“廉内助”有利于构筑家庭反腐防线。但是,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贪与不贪从根本上取决于自己。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妻子是“廉内助”而丈夫是贪官的现象,如重庆市丰都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董建成和江苏省无锡市信宜公益总公司原总经理余棣华。相较于那些妻子是“贪内助”的贪官而言,这些贪官是幸运的。但是,他们仍辜负了“廉内助”的期望,走上了腐败的道路。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廉内助”的枕边风变成了耳旁风?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受犯罪心理的支配和制约,是行为人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因此,了解和把握贪官的犯罪心理,能够为“廉内助贪丈夫”现象提供较为合理的解释。
第一,对金钱的贪婪和物欲的迷恋是促使贪官贪污受贿的心理驱动力。这种心理一旦形成,一些人便可能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对“廉内助”的枕边风不予理睬,或者表面答应,背地里照收不误。
第二,对家庭的背叛是促使贪官犯罪心理得以形成和强化的重要原因。因为长期共同的生活,妻子对丈夫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能够及时发现他的变化,如果妻子能够当起“廉内助”,并在丈夫出现腐败苗头时及时劝诫,则有可能把贪污受贿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而此时丈夫对妻子的劝诫也较容易接受。但是,一旦丈夫背叛了妻子,抑或“第三者”插足,则丈夫对妻子的劝诫就难以听进去。而且,在出现“第三者”后,正常的家庭、婚姻关系面临危机,此时“廉内助”的劝诫反倒会让贪丈夫从心理上加以排斥,可能坚定其犯罪心理。
第三,侥幸心理是贪官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一些贪官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总以为自己的方法巧妙、手段隐蔽,加上周围有贪污受贿未被查获的情况存在,进一步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因此,他们对妻子的劝诫往往不以为然,以至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四,心理矛盾在贪官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表现得十分突出。贪官虽然见钱眼开,但是因为慑于法律威严或者出于对家庭的考虑,内心往往存在激烈的情感斗争。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例如,余棣华时常“明里收,暗里退”,就是因为“收了别人的钱总归心虚,经常会产生恐惧心理”。此时,如果出现别的贪官被绳之以法的刺激信号,往往能抑制像余棣华这样的人继续犯罪的心理。被惩处的贪官和他们的地位、经历越相似,他们产生的抑制犯罪的心理就越强烈;有的贪官甚至会就此洗手不干。但是,如果得知有贪污受贿犯罪的人没有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的犯罪心理。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贪官的矛盾心理就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取胜,他们就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犯罪;如果继续犯罪的心理占了上风,则可能选择继续犯罪。
事实上,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廉内助”能够撑起防治腐败的所有重任。因为,贪官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在其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驱使下,通过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廉内助”的劝诫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贪官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但终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满足自己不正当、不合理需要的愿望十分强烈,加上外在因素的影响,就很容易形成贪污受贿的犯罪心理。
在犯罪心理形成后,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变化,还可能向良性或者恶性两个方向转化。如果此时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对待妻子的忠告,进而提高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则有可能悬崖勒马,消除犯罪心理。反之,则有可能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不难发现,正是贪官自身的不正当、不合理需要和其贪婪、侥幸的犯罪心理让“廉内助”的枕边风变成了耳旁风。这也告诉我们,在预防腐败的过程中,虽然应该重视家庭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自身的廉政教育,使其不愿贪或者不想贪。另外,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国家工作人员贪不了或者不能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梅传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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