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项工程中,开发公司付200万元前期工作费用,物流公司保证其参与投标并中标。这个“暗箱”协议,日前被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无效。
2006年3月,为承接某办公大楼装修项目,两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物流公司负责做好发包方的前期工作,帮助开发公司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正式投标,并保证中标;开发公司负责提供200万元给物流公司,作为承接该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用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支付了200万元。此后约两年时间,物流公司未向开发公司披露进行了哪些工作,也未返还200万元,合同约定的工程也未招投标。开发公司遂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物流公司返还200万元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40万元。
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两家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在有关工程中参与投标并保证中标而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该协议无效。物流公司基于该协议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因双方对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开发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