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起,兰州开征垃圾处理费
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标准为:居民1元/人·月 优抚户低保户免征
记者石玉龙
5月6日,记者从兰州环卫部门获悉,兰州市环卫体制改革将在今年6月前全面实施,城市垃圾处理费也将于6月1日起全面开收。
同时,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具体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该局已报兰州市政府审批,待审批后将按照最终的审批标准执行。
每人每月缴纳1元
据了解,2005年,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向市物价局提出了推行垃圾处理收费的申请报告。2006年10月31日,兰州市举行了19名听证代表参加的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价格听证会,依据申请方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的征收标准,兰州市常住居民(含城中村)每户每月拟收取5元的垃圾处理费,暂住人口每户每月拟收取3元的垃圾处理费。
2007年10月11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兰州城管执法局提交的关于《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指出,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并将2006年听证会上拟对城市居民“每户每月收取5元”的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征收1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等,免征垃圾处理费。
两种方式进行征收
根据《办法(草案)》,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2%的优惠。
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包括市民住户、沿街门点、机关各单位、大中专院校;二是由委托代收单位上门收取。包括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社区负责代收;各类市场,由市场主办方负责向各经营户收取。
逾期不缴费要罚款
《办法(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款2%的滞纳金,并可由城管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减免范围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提出的收费标准为:
收费标准
城市居民:常住人口(包括城中村)每人每月1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驻兰单位,按上年度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2元;高级中学(含职高),每人每学期2元;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期5元(由学校承担)。
各类市场:零星占道(包括早餐及夜市摊点),每户每天1元;集贸市场,零售每户每天收取1元;批发(含批零兼营)每户每天收取2元。
宾馆、旅店业(含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按实际床位数的70%收取,每床每月3元。
餐饮业(含宾馆内餐饮):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5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60元;101至200平方米,每户每月7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
娱乐休闲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4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50元;101至200平方米,每户每月6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5元。
其他经营场所:按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30元;51至100平方米,每户每月40元;101到200平方米,每户每月50元;201平方米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经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清运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及渣土)到指定垃圾处理场的单位,按实际产生量收取,每吨15元。
特种垃圾处理费(指生化、科研等制品的废弃物及屠宰垃圾,不含医疗垃圾):按重量收取,每公斤1元。
建筑垃圾:建筑、拆迁、装修垃圾及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自行清运的每吨8元;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的每吨50元。
减免范围
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免征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社会福利单位、微利亏损企业、停产企业或其他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视情况办理减免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