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罚款高限 提升法院处罚 不交物业费业主3000元
欠费业主接首张高额罚单
本报讯(记者李奎通讯员王京)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某小区业主杨女士在败诉后仍拒交2000余元的物业费,海淀法院向其开出3000元的“罚单”。
据悉,这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本市首次适用新规对被申请执行的拖欠物业费业主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物业费纠纷案,海淀某小区业主杨女士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此后,法院判令杨女士向物业公司交纳2000余元的物业费。2008年3月底,因杨女士迟迟没有履行判决,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海淀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及传票张贴在杨女士的门上,并电话通知她到法院履行判决义务,但杨女士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庭,而且还拒绝接听执行法官的电话。
经执行法官查询,发现杨女士有1万余元银行存款,完全有能力履行这份生效判决书,故认定杨女士故意躲避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法院领导批准,决定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自然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为1000元,修改后,将该项罚款数额高限调整为1万元,加大了对自然人的处罚力度。
据法官介绍,对杨女士的罚款数额是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决定的,法院认为罚款数额略高于执行标的,这与杨女士应承担的义务相当。
法官称,经此次处理后,对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及其他案件的执行均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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