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首次集中公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情况
76起涉林案毁林 7.7万立方
“我们要坚决杜绝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发展的行为!”昨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到会的省委常委、副省长曹建方在会上如是强调。
曹建方此番言论基于一串让人触目惊心的数据:近两年以来,云南此类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000万元,214人死亡,森林资源被滥伐达7.7万立方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即日起至2009年12月将在全国铺开。省人民检察院下发规定:专项工作的查办重点是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各类政府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省检察院王田海检察长还指出,应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从媒体披露重大事件、事故的相关报道中收集侦破案件的线索。 根据会上的相关精神,对于对于专项工作中的一些重点案件,身为“一把手”的检察长应该带头亲自办理,
十大典型案例
昨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0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十起典型案件。
1、三煤管人员玩忽职守
酿矿难10人死亡却“免予处罚”
十人死亡的特大矿难
2007年12月2日,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狮子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10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本报曾经报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启龙于2007年10月29日任镇雄县乌峰镇煤管所所长,主持煤矿安全管理全面工作,被告人高发碧与许思林属镇雄县乌峰镇聘用人员,高发碧任副所长,协助朱启龙抓好煤管所全面工作,联系镇雄县乌峰镇狮子山煤矿,许思林监管镇雄县乌峰镇狮子山煤矿。2007年7月26日,山东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人民政府收购镇雄县狮子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但矿长张华无矿长资格证,且狮子山煤矿属昭通市政府挂牌督办列入停产整改范围的高瓦斯矿井。被告人朱启龙、高发碧、许思林在多次煤矿安全检查中发现狮子山煤矿未安装瓦斯抽放系统仍在进行生产,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该煤矿均做出了停产整顿、撤出作业人员等现场处理决定。但等检查人员离开后,狮子山煤矿仍继续非法生产。2007年12月2日,镇雄县狮子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10人死亡,6人受伤。
造成如此恶劣的后果,三被告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
承担一审的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发碧、许思林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属在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人在煤矿安全检查执法中,虽对辖区内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停产整改而仍非法生产的“狮子山”煤矿多次作出停产整改等处理决定,但未采取强有力措施促使该煤矿真正停产,致该煤矿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与此同时,该院却又宣告三被告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该院今年3月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分析部分称:鉴于三被告人确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监力度不够,应当预见矿方非法生产造成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停产整改,致使狮子山煤矿私下非法生产造成事故,主要责任在矿方,三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不对其处以刑罚。 于是,镇雄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朱启龙、高发碧、许思林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2、王荧丹滥用职权、受贿案
王荧丹,原景东县林业局文井林业工作站站长。任文井林业站站长期间,王荧丹擅自决定将木材运输证交由该县昌龙林产业有限公司自行开具,导致该公司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的7000余立方米林木非法进行生产加工。另据查明,王荧丹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2008年2月13日,王荧丹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3、熊春龙滥用职权、受贿案
熊春龙,潞西市林业局芒海林业工作站站长。任站长期间,熊春龙为申请采伐人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2900余立方米林木被滥伐;同时还指使本站工作人员违规为相关人员开具木材运输许可证580立方米,给国家林木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另据查明,熊春龙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2008年1月28日,熊春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杨贵荣玩忽职守案
杨贵荣,原江城县整董镇林业站负责人。主持整董镇林业站工作期间,杨贵荣隐瞒滥伐事实,致使国家森林资源被滥伐面积达3000余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 2007年12月14日,杨贵荣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5、农荣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农荣景,广南县南屏镇林业站站长。2005年9月23日,农荣景以自用材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林木被滥伐100立方米,。 2006年12月20日,农荣景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6、杨庚明、孙剑锋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杨庚明,原丘北县天星乡林业站站长;孙剑锋,原丘北县天星乡林业站报帐员。
2005年10月,杨庚明、孙剑锋违反办证程序为农户发放森林“采伐限额手册”,致使天然林被采伐700多立方米。
2006年11月1日,杨庚明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孙剑锋免予刑事处罚。
7、苏伟环境监管失职案
苏伟,安宁市环保局副局长。2004年,苏伟在办理安宁市某企业铁矿环保审批手续中,超越审批权限为该企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放任该企业的违规生产,导致某水库水质遭受污染,发生死鱼事件,直接经济损失24万余元。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8、李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李斌,原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勐腊管理所瑶区保护站站长。2007年1月,李斌在处理岩某等三人涉嫌盗伐林木的刑事案件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致使相关人员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2008年1月18日,李斌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9、刘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挪用公款案
刘平,原系大理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所所长。
2004年至2005年,刘平违规向28户矿主发放采矿许可证,致使其中两户在开采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后果。另据查明,刘平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目前该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10、方世福滥用职权、受贿案
方世福,原普洱市国土局矿管科干部。2002年至2004年方世福越权办理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的“采矿许可证”,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22万余元。另据查明方世福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2008年3月23日,方世福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
首席记者温星 实习生魏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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