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勤丰12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和虽未登记但已实际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王玉祥、王兆祥、王琳,以及该轮的经营人台州市路桥某船务公司,共同向中保浙江分公司赔偿保险损失计人民币二千万元。
据了解,“3·27”事故中,肇事船“勤丰128”轮由于使用未经修改的航用海图,在未完全掌握金塘大桥通航条件下,严重疏于瞭望,盲目冒险航行,从而导致船舶桅杆与该桥非通航桥孔的桥面发生碰撞,造成桥孔两桥面箱梁塌落,并对该段桥梁的结构造成严重损坏,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中保浙江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的保险人,为金塘大桥业主和施工单位承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保险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本次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损失总额为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经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并根据全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该公司于近日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人民币二千万元的保险赔款。对此损失,该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上述七被告共同赔偿。
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择日做出宣判。(作者:王舜毕)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