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袁鸣晓、吴苛青竟然在上海的主干道及周边高速道路上制造了178起交通事故,非法获利10万余元。5月6日,这两名疯狂的“碰瓷”作案者终于受到法律惩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八年和七年。
2007年4月19日11时15分许,上海的东大名路、溧阳路附近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驾驶员姜某驾车变更车道时,车后忽然被另一辆车牌为苏DJK387的轿车撞上。看起来似乎这起事故是因姜某的车由左侧车道突然变更到右侧车道时未让内侧车辆先行所致,姜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苏DJK387轿车驾驶员袁鸣晓、吴苛青以此向姜某索要人民币2千余元。姜某拨打了“110”报警。
然而,处理事故的交警感觉追尾轿车的驾驶员名字十分熟悉。经仔细一查,发现这辆轿车自2006年1月以来已发生百余起交通事故。细心的交警还发现,事故记录中还涉及另一辆车牌为苏DJK820的轿车,这辆车一年内居然也有百余起交通事故记录。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碰瓷”大案终于浮出水面。原来,袁鸣晓、吴苛青在2005年底以每辆2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两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从2006年1月起两人开始上路作案。当在路上发现有人驾车变更车道后,他们突然加速故意撞向前车侧后方,造成变道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的假象,故意制造由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以此向被害人索取钱物。两人或一起驾车或单独行动,制造以加速故意撞向变道车辆造成追尾的“碰瓷”案高达178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鸣晓、吴苛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或违章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定,袁鸣晓共参与犯罪100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吴苛青共参与犯罪94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顾琼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