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5月7日电 记者周文馨 今年6月1日起,《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实施,城市居民每人每月将交纳1元钱。
该办法规定,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缴纳1元。
根据办法,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至2%的优惠。
办法规定,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免征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办法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款2%的滞纳金,并可由城管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