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成本、资源的分配等概念本来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但现在人们开始把它运用于法学领域,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考察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它是一个交叉的边沿地带的新领域。在上世纪70年代初以前,经济学和普通法学之间几乎没什么联系,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大都限于反托拉斯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方面。
契约法、财产法、侵权法一直是法学家们独占的领地。自上世纪70年代初期始,西方国家开始对法和经济学进行研究,这种研究已经给法学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过去几十年当中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是法律界最重要的发展,这种研究同样对经济学界也带来重要影响,在经济学的一些棘手问题上,经济学家可以从法律中学到许多东西。我国在民商法领域的研究中,有学者已将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运用到物权法、侵权法的研究,但在契约法领域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的专著尚不多见。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柴振国博士的新著《契约法律制度的经济学考察》一书,就是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内外制度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契约法律制度进行初步的考察,是契约法研究的一个新的亮点,
作者认为,成本是竞争的供给曲线背后的关键因素,确切地说,供给取决于增加的或“边际”的成本。法律成本是整个法律动态运行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法律收益是通过法律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认、分配和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求和利益。法律制度和规则在履行中都会给当事人或行为人带来收益和成本,从而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条件来分析法律。如何降低交易和制度的成本,是制度选择和改革必须要考虑的事情。对法律规范的经济分析来说,效率是目的,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发生交易的源泉,故只能从交易的结果评价权利的界定和再界定的效率。对权利的明确界定,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成本。
通过用成本、效率等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对契约制度进行分析和考察之后,作者对现行的契约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首先,作者认为契约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我们可以用经济学当中的成本、效益、激励等理念来设置我们的契约制度;我们可以用帕累托原理、波斯纳定理等来调整我们的契约规范;我们可以用经济分析法学中最大化、均衡、效率等方法来分析我们的契约制度;我们可以用消费者选择和需求、市场失灵理论等来调整、规范和约束当事人和政府的行为等等。其次,作者认为契约法律制度事实上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所有契约行为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极大化为目的,效率是目的,是衡量一切法律制度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契约制度的设计与实施,要考虑成本,包括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能使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契约研究新的思维方式要以社会和自然人为出发点和归宿;要使激励(而不是强制)措施成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上述观念的基础上作者对现行契约法的多项制度及法律条款提出了改革的见解。这些见解对将来合同法的修改与完善会有一定的帮助。
当然,一种新视觉的研究方法,一种新观点的提出,都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与传统观点的碰撞、与传统观念的协调等问题,该书也有一些观点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作者勇于探索的精神值得提倡。